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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律援助局:《广东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 2019-12-05 10:37:56 来源 : 广东省法律援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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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1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法律援助,促进我省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形势的变化,原《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亟待更新和完善。一是适应上位法修订的需要。2016年2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由省政府制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范了新的免予经济困难审查的条件,以及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和审查程序。为了保持与其一致,有必要出台《广东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法律援助政策精神的需要。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据此,原《规定》设定的经济困难标准有必要进行调整,由第三方开具“经济困难证明”的制度也需根据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要求进行简化和规范。三是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设定依据发生变化。原《规定》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界定为低收入户,即根据五等分调查统计方法,将约占人口20%的低收入户列为法律援助基本对象。2014年后,随着统计制度的改革,统计部门统计口径和指标名称改变,不再开展五等分住户调查工作,再没有低收入户数据来源。原《规定》界定的我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没有数据支持,在实践中缺乏执行的基础。

  由于《办法》采用了新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将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理论上能覆盖我省约四分之一的群众,较原《规定》的覆盖范围扩大了5%。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对原《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申报程序等作了大的调整和修改,删除了有关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内容以及与修订后的《条例》重复的内容。《办法》共16条,比原《规定》减少了11条。

  (一)设定新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办法》重新设定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明确了可以认定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两种情形,具体规定了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支配收入的内涵和价值较大资产的认定标准。

  (二)规范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申报和审查认定程序。一是对《条例》中规定的经济困难申报材料进行了细化;二是明确了依法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受援人需补充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要求;三是规定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补充提交要求;四是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核实职责,同时明确了对依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平台查证核实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时,当事人的配合职责;五是规定了对申请人因经济困难获得法律援助提出异议的处理程序。

  (三)完善终止法律援助的程序。一是对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根据法律援助工作实际,规定了正在进行开庭审理或者即将于2日内开庭审理的除外;二是对用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形,规定了终止法律援助或者由受援人按照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所支出的费用偿付法律服务费用。

  三、《办法》的施行时间

  《广东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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