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定》制定的背景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特大城市要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讲话精神,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同意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创建广东省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的批复》中提出“对省属权限的事项,按照能放尽放、应放尽放的要求,及时向实验区委托、下放相应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对属于中央事权的事项,积极争取中央相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
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赋予省级及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以及十九届三中全会“赋予省级及以下机构更多自主权”的要求,广东省委、省政府已于2017年6月、2018年1月分两批将202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地级以上市实施,并在《2018年广东省政府工作报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决策部署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改革工作安排》等重要文件中,均要求大力推进强市放权、强区放权,继续下放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赋予省级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
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市黄埔区(广州高新区、广州开发区)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指示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区放权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决定》制定的依据
《决定》制定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2009年修订)等;
(二)相关政策和文件: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决策部署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改革工作安排》、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同意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创建广东省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的批复》等。
三、《决定》出台目标
支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高新区、广州开发区)加快广东省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建设,2019年,实验区各领域营商环境指标达到国内一流水平,部分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力争成为国家级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到2020年,各领域营商环境便利度全面进入国际先进行列。
四、《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包括正文和附表《广东省调整由广州市黄埔区(广州高新区、广州开发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两部分。正文对事项委托实施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目录》涉及调整由广州市黄埔区(广州高新区、广州开发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11项,涉及6个省直部门。具体包括:
(一)按事项类别划分。包括行政许可3项,其他职权8项。
(二)按实施部门划分。包括省科技厅1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1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项,省自然资源厅3项,省商务厅1项,省市场监管局3项。
(三)按调整方式划分。包括委托实施事项9项,下放实施事项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