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粤府函〔2020〕56号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现就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公告如下:
一、整合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城市管理领域、交通运输领域、文化市场(含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领域等执法职能,由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在其管辖行政区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上述行政执法权由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后,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
二、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根据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梳理、明确本单位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