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对县、市財政实行超收分成的通知
粤府〔1981〕177号
一九八一年八月十八日
为了进一步调动各地增产增收的积极性,保证超额完成一九八一年财政收入计划,经研究,决定在粤府〔1981〕27号《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对县、市财政实行超收分成办法:
一、 凡是省直接对县、市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其调剂收入、固定收入或全额分成的留成比例在百分之四十以下的,在一九八一年按省(地)下达的收入计划考核,超收部分,一律按百分之四十的比例计提超收分成;留成比例在百分之四十以上的,仍按原核定的比例分成。
二、 凡是县、市收入直接对省的地区,一九八一年按所属县、市超、短收相抵后的净超收额,计提百分之五给地区。
(此件不发广州市、海南行政区、自治州所属的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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