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轉发《国务院关于制止商品流通
中不正之风的通知》
粤府〔1981〕192号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五日
现将《国务院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国发〔1981〕114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各单位应立即将国务院的通知,原原本本向全体干部和工
作人员传达,并联系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组织讨论,务使广大干部和职工提高对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执行国务院通知的规定。
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精神,组织有关单位对商品流通中的不正之风进行认真检查,并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制订出改进措施。各级人事、财政、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加强检查监督。
三、各单位检查出来的一些重大违反经济纪律的案件,领导要亲自过问,抓紧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各单位在检查中追回的赔退款和结存的“回扣款”、"佣金”、“交际费”等,应按规定上缴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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