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3期

1981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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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坚决停止收购走私物品以及

有关經营华侨、港澳同胞携带

进口物品問題的通知

粤府〔1981〕180号

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自省“三•一五”会议后,各地认真贯彻了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坚决打击走私活动的指示,破获了一批走私和投机倒把案件,查缉了一批走私物品,取得了一定成绩,走私贩私和投机倒把活动有所收敛。但在取缔私货市场和对查缉的走私物品管理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省“三·一五”会议后,对走私物品已作过一次清理。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任何方式收购走私物品。坚决取缔私货市场,严禁黑市交易。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收购走私物品的资金,任何人也不得强令银行贷款和支付现金收购走私物品。违者,按参与走私、贩私论处,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二、凡没收的走私物品,有海关的地方交海关、没有海关的地方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收,统一按如下规定办理:(一)手表、收录音机、电视机、尼龙布、衣物等,应交县、市华侨商品供应公司(商店)作价处理,当地没有华侨商品供应公司(商店)的,可交由国营百货公司作价处理;(二)药材、药品等,应交医药公司作价处理;(三)黄金、白银、外币等,分别交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四)珠宝、玉器、文物等,分别交省外贸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的珠宝商店和省文物商店;(五)鸦片、海洛因等毒品,应集中交省卫生厅处理;黄色书刊交由当地宣传部门负责监督销毁。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处理。

  没收的走私物品交给指定的国营商业单位时,原则上按市场零售价格的七折作价。对某些物品因质量差或市场不好销的,可由双方协商作价。经作价处理后的物品,县、市有关公司要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合理制定调拨价、批发价和零售价,调拨、批发给合法经营的商业单位(包括供销社)进行销售,不得擅自低价处理。

  华侨、港澳、台湾同胞携带、邮寄进口的物品,自用或赠送亲友有余、需要出售的,可凭证明到国家指定的收购点交售,不准上市摆卖或进行黑市交易。

  华侨、港澳、台湾同胞出售携带、邮寄进口自用有余的物品,县城以上,由华侨商品供应公司收购和销售(没有华侨商品供应公司的由国营百货公司收购和销售);县城以下,在没有华侨商品供应公司或百货公司下伸点的地方,由基层供销社收购和销售。上述指定单位,应向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领取“经营许可证",才能正式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插手收购和销售。收购价格,仍按粤革发〔1979〕135号文第二条规定执行。不准擅自抬价、压价,不准搞随行就市,议价交易。

  四、城乡居民群众出售用旧了的物品(包括进口物品),亩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故衣杂架商店)收购和销售。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故衣杂架商店)收购这类物品时,要产格执行政策,不能以新充旧,要按质论价,不能抬价抢购,最高不得超过华侨商品供应公司收购同类商品的价格。对电视机、收录机、手表等贵重物品,要建立收购制度,认真验证,不给走私、投机倒把分子以可乘之机。

  五、上述经营单位作价处理的走私物品和收购华侨、港澳同胞带回的物品,主要用于供应当地市场,优先满足农村需要,如有剩余,也可以销给其他市、县或同其他市、县串换商品。凡发运到省内.各地、市、县的,经当地县商业局、供销社批准,凭经营单位发票放行;凡发运到省外旳,分别由省商业厅、省供销社批准,发给外运证。没有外运证的,交通运输和邮电部门不得承运、承寄。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市场管理,产格按政策办事,坚决打击走私、贩私和投机倒把活动,取缔私货市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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