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3期

1981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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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炒买炒卖外币情况的通报

粤府〔1981〕162号

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最近以来,有些地方出现私自向入境华侨、港澳同胞兑换外币和炒买炒卖外币的活动。据反映,在惠东县的稔山,海丰县的后门,中山县的古镇渡口等入境旅客停留的地方,经常有一群青年男女手持大叠崭新的人民币,公然以高达五十元人民币换一百港元的比价,向入境旅客兜兑。惠阳、博罗、东莞等县城附近的一些农村,也有人挨家挨户收兑外币。广深线的石龙、樟木头站,过往列车一停下来,便有人在窗口叫喊兑换外币。广州、深圳、拱北、汕头等地,经常有不法分子炒买炒卖外币。惠东县的龙头山和稔山公社范和大队等一些供销部门的购销站,成为不法分子炒买炒卖外币的联络点,经常有外地人员到该处进行炒买炒卖活动。港澳地区的一些不法分子也乘机携帯假钞入境。仅今年以来,中国银行在给入境旅客兑换中就发现有二十七宗大面额的假外币。

  这些炒买炒卖外币者,有的收兑后,私运到香港,购买电视机、机、手表、尼龙裤等,进行走私活动。有的到友谊商店等处抢购物品,转手倒卖。

  私自收兑和炒买炒卖外币,是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的非法行为,了外汇管理和市场管理,不但在政治上造成极不良的影响,而且使国家经济上遭受损失。为此,特通报各地,请各地政府迅即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311号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精神,坚决予以制止:

  一、中国银行是经营外汇的业务机关,除中国银行和中国银行所委托的单位外,其余任何单位和小人一律不准收兑、买卖外币和外汇兑换券,如有发现收兑和买卖者,公安、工商和外汇管理部门,除没收其款项外,对有关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二、省内各地口岸以及入境旅客经常中转、停留的沿途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釆取有效措施,制止私自向入境旅客收兑外币和外汇兑换券。广大群众发现有此类行为,可以举报或扭送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対举报者应予奖励。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打击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切实加强对外汇管理工作的领导。外汇管理分局、中国银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等单位,要密切配合,坚决打击走私和投机倒把分子炒买炒卖外币和外汇兑换券的活动。对携带假钞入境的,要予以追查。对从事贩运假钞活动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四、广州外贸中心、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旅游部门等对外营业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79〕98号、省革委会粤革发〔1979〕134号文件规定的供应对象进行供应,应注意防止一些不法分子进行抢购、套购和倒买倒卖活动。各地中国银行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并尽可能在华侨、港澳同胞进出的地方增设外币兑换点,以方便入境旅客兑换。

  五、各地区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联系对照检查本单位的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教育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外汇管理条例,对参予炒买炒卖外币及抢购套购活动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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