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3期

1981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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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木材集中統一管理的决定

粤府〔1981〕166号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八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定对木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这是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完全符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应坚决贯彻执行。

  三十年来,我省林业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长期受《左”的错误影响和我们工作上的失误,也存在严重的问题。突出的是近几年来森林破坏严重,资源消耗量超过生长量。这种状况如不迅速改变,我省将会面临可伐资源枯竭的严重局面,带来一系列恶果。

  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木材多头经营,多家插手,“一把锄头造林,百把斧头砍树"。为了纠正这一状况,实行木材集中统一管理是完全必要的。我们在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时,既要严格集中统一管理,又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该放宽的放宽,做到宽严得当。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关于统一计划问题

  (一)木材生产一定要有统一的计划。要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采伐量。我省近年来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需要有一个休养生息的时间,应做到年消耗量不得超过年生长毫。根据这一要求制订我省的采伐计划。

  (二)年采伐计划的确定,首先应以国营林场(局)、采伐场(局)和林区县为单位,按轮伐的要求,合理确定年度木材的采伐量,年采伐计划应由各林区林业部门和地、县计委提报,由省计委会同省林业厅进行综合平衡,同各林区地、县协商确定后,由省人民政府下达执行。国家统配材、社队自留材、地方用材、国营林业单位和其他部门自用材等,都要纳入采伐计划,实行全省“一本账”,各级不准层层加码和计划外伐。

  中、幼林间伐也应列入计划,按间伐规程间伐。

  (三)为了有效控制采伐量,国有林的采伐,由主管林业部门统一安排;集体林的采伐,由县林业行政部门发给伐证;其他部门采伐自、己经营的林木和社队集体伐自用材,由当地林业行政部门按照《森林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发给采伐证。采伐证由省林业厅统一制定。无证或违证伐的,以破坏森林论处。

  (四)社队及各单位办的木材加工厂和烧木柴的三窑(砖瓦窑、石灰窑、陶瓷窑),必须认真进行整顿。木材加工厂凡是质次价高,浪费木材或本身没有林木资源的,要坚决关停并转;有条件继续开业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所需原料要纳入计划。烧木柴的“三窑”应限期改为烧煤、烧草,没有煤、草的,要关停并转。个别重点工厂要以木柴为燃料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其燃料应列入计划。

  二、关于统一经营管理问题

  (五)全省木材(包括规格材、非规格材、等外材和木制成品、半成品)应由林业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全省不开放木材自由市场。木材不进行议购议销。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进入林区收购和加工。

  竹、柴、炭仍由供销社经营。林业部门可选择一个县进行对竹、柴、炭实行统一经营的试点,总结经验,报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六)国营林业单位生产的规格材,除自用外,给地方留成百分之六,其余全部由国家统购。凡没有国家木材生产任务,而有间伐任务的,仍按树种给地方留百分之四十的非规格材。林区社队集体生产的规格材,松杂木国家统购百分之八十,杉木国家统购百分之七十。国家统购材由林业部门统购统配。统购材任务下达后,一律由林业部门与生产单位签订收购合同。

  (七)林区社队生产的非规格材、按计划规定的自留材、非林区社队生产的木材、社员自己在屋前屋后和自留山生产的木材,国家不统购,由所有单位和个人自己使用,也可由林业部门经销、代销、加价收购,或由林业部门批准,统一组织产区和销区互通有无。为了防止把规格材变为非规格材,规定非规格材及其加工的成品、半成品,其数量应不超过规格材生产量的百分之十五。间伐小材每亩平均出材为零点三五立方米左右。

  (八)供销、轻工、外贸、社队企业等部门需要的木柄、木根及木制成品、半成品,均应纳入计划,经省计委批准后由林业部门组织生产,提供货源。

  (九)木材及木制成品、半成品,一律按计划凭单调拨,凭证放行。出县的由县钵业局发给放行证,出地区的由地区林业局发证放行,出省的由省林业厅发证放行,国营林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发证放行。凡无放行证的,铁路、航运、交通等运输部门一律不得承运,违者严肃处理。放行证由省林业厅统一制定。

  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省木材检查总站”,办公地点设在省林业厅。总站在全省的主要公路干线和河道口岸,选点设立检查站,负责监督木材按计划调运。凡无证运输的,依法扣留,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收购、罚款、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松木、杉木的间伐小材和松杂木的非规格材及加工的成品。半成品,在满足木省需要的前提下,可以有计划的出省销售,以增加林区的营林收入。出省木材的数量,由县提出,经地区林业部门审查,报省林业厅审批,并报省计委备案。

  (十一)非国家统购材包括:集体林区按省规定国家不统购的规格材;占规格材总数百分之十五以下的非规格材;按计划间伐的松、杉木小材;非林区社队生产的木材;社员自己在屋前屋后和自留山生产的木材;国营林业单位按规定国家不统购的非规格材和间伐小材;以及上述这些木材加工的木制成品、半成品O

  (十二)为了保证国家统购任务按质按量完成,统购材和非统购材在基层均应由林业森工站统一经营,分两本账核算。

  省、地、县可根据需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林业部门可成立经营非统购材的经销公司,开展购销业务。

  国营林业单位生产的非统购材,仍由国营林业单位经营。

  (十三)销区林业部门应统一经营国家统购统配材和非统购统配材。

  统配材销售价的作价,原则上按购进价加运杂费、管理费、税金和百分之三以下的微利。

  三、关于今年的计划和管理问题

  (十四)今年国家已经下达了木材统购统配计划,没有下达统一的木材采伐计为。为了调节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今年暂采取如下办法:在统购材中,按国家统一提价后,松杂木波国家计划的百分之十五加价百分之七十收购,杉木按国家计划的百分之二十加价百分之一百二十收购。林区可超产百分之五留县使用。非规格材、间伐小材可由林业部门经销、代销。从明年起,国家将下达统一的木材采伐计划和统购统配计划。

  四、加强领导

  (十五)木材集中统一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关系到林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又关系到林区经济的繁荣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经济利益。林区各级政府一定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迅速把这项工作抓起来,使木材生产真正纳入统一的计划。同时要特别注意加强非统购材的经营管理,真正做到宽严得当,统而不死,使林区木材生产和管理逐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机构和制度。木材统一管理后,林业部门要认真改进经营作风,加强生产观点和群众观点,想方设法还利于民,使林区群众尽快富裕起来,促进林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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