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中药材归口經营管理的通知
粤府〔1981〕157号
一九八一年七月三十日
中药材是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极大的重要商品,必须加强管理。最近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对中药材的归口经营和市场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目前我習仍有一些部门插手经营以至拾侨抢购紧缺的中药材,二道贩子倒卖、走私中药材活动也很猖獗,甚至卖假药,以假乱真,造成中药材市场混乱,生产受到破坏,国家计划不能完成。为加強中药材的经营管理,保障人民保健用药的需要,现通知如下:
一、中药材不论品种,不论计划内外,一律归口省药材公司系统统一安排收购、加工、调拨和供应出口(包括进口药材的收购和销售)。除受委托的供销合作社等单位可以代购外,其他一切部门、单位和小人不得插手收购。国营药材商业部门应积极开展药材购销活动,扩大药材商品流通渠道,扶持药材生产发展,稳定药价,安排好市场供应。
二、中药材的批发和零售业务,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3无国营药材经营机构的地方,可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或经批准的集体药店和小体药店(贩)经营零售业务。未受委托的单位或未经批准发证的集体、小体药店(贩),不得经营中药材(包括医药商品)。现有跨行业经营中药材的单位,自文到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经营,限期二个月内清理结束,留存的中药材应交当地药材公司收购或代销;现有的集体、小体药店(贩),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整顿,凡符合开业条件的,重新发证,才能按营业执照范围从事药材零售业务。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和公安司法机关,应将打击投机倒把、缉私没收的中药材,交由当地县以上药材公司按国家牌价收购,不得自行处理或高价卖给其他部门。
四、工商行政和医药管理部门要配合公安、卫生、供销社等部门加强对中药材市场的管理,并组织力量,对当前中药材市场进行一次整顿。坚决制止药材经营中的一切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坚决取缔骗取钱财坑害人命的游咬药贩。对哄抬药价、抢购套购中药材、破坏药源、投机倒把、走私贩运中药材的非法活动,以及制售伪劣药材的,应依法处理,对其中有组织的首要分子,要坚决打击。
五、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中药材购销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把中药材的生产,经营、市场管理搞好,以利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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