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广东信托投資公司經营
进出口貿易問題的通知
粤府〔1981〕160号
一九八一年八月七日
广东信托投资公司是省人民政府领导的一小新型的综合经济组织。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多种形式,吸收和运用国外和港澳资金,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为我省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了促进该公司业务的发展,省人民政府同意该公司在统一对外的原则下,经营下列进出口贸易业务,并享受省内各外贸公司的同等权利。
一、该公司批准兴办的所属投资企业(包括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联营企业和补偿贸易、建筑楼房等),需引进的设备、物资、器材的进口业务;
二、该公司经营的租演业务所需设备、物资的进出口业务;
三、经营该公司所属投资企业产品的出口业务;
四、该公司自有外汇资金需进口的物资,经省对外经济工作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批准后,可直接办理进口手续;
五、该公司吸收华侨、港澳同胞的投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用物资折价投资的物资的进口业务;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和代办省内外当地外贸部门不收购和计划外商品出口业务;
七、办理该公司所属投资企业接受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来件装配的进出口手续。
凡该公司经营上述业务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应视为已取得进出口许可证,不必另行申请,海关凭原批文或该公司填写的报关单放行。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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