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3期

1981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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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轉发《国务院批轉国家計委等五个部門

关于地方煤炭出口問題請示的通知》

粤府〔1981〕140号

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关于地方煤炭出口问题请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能源紧缺,每年都要从外省大量调入或进口燃料,加之铁路、港口运输能力不足,如果出口煤炭,势必加剧能源供应紧张状况,打乱运输计划,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为此,决定从现在起,停止省内地方煤炭出口。有关单位也不要代理外省煤炭出口(业经批准的,粤海公司去年代理外省出口,现已运到港口的四万二千吨煤炭除外)。铁路部门和黄埔、湛江、汕头等港,对未纳入国家统一出口计划的煤炭,不要承担运输任务。以前所发文件与此通知有抵触的,以此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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