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华侨、港澳同胞捐資
办学若干問題的通知
粤府〔1981〕164号
一九八一年八月六日
华侨和港澳同胞热爱祖国,热爱家乡,有关心家乡教育和捐资办学的优良传统。近一年多来,已有不少华侨和港澳同胞陆续向家乡或地方捐赠款物资助办学。为了鼓励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资办学,根据一九五七年八月一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精神,结合当前我省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华侨和港澳同胞自愿捐资办学,包括捐建整所学校及其全部设备,捐建部分校舍如图书馆、科学馆、教学楼和宿舍,捐赠部分教学仪器设备、图书、教学经费以及捐助奖学金等,所有这些,都是爱国、爱乡和热心教育的表现,对于我省的教育事业和现代化建设,都是有益的。各级人民政府座该积极鼓励、支持和欢迎,并给予指导和协助。
二、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资新建、扩建学校的有关项目,接受捐赠单位应先由市、县侨务办公室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需要改变捐建项目时,须征得捐建人的同意。
三、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资建校项目,凡经批准后,应列入当地基建计划,并作为优先项目安排(包括建筑材料和施工力量等)。侨务、外贸、计划、物资、财政等部门要积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凡捐资办学的经费(包括外汇),接受单位(学校)应在银行立户保管,专款专用。银行、侨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监督。使用捐赠外汇进口有关物资,仍按有关规定手续办理。
四、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资兴建的校舍,产权属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如捐资人要求命名、立碑,以志纪念,应予同意。
五、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赠的教学仪器、图书、设备,经批准接受后可免税进口。学校应造册登记,妥善保管使用,不得转手变卖,不得调走或私人占用。如捐资人要求对捐赠的物品记上本人名字,应予同意。
六、华侨和港澳同胞捐助的办学经费,任何单位不得侵占挪用,应按照捐助人的意愿,拨给指定的学校使用。学校应定期向捐助人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如属大宗的捐款,可根据捐助人的意愿或征得其同意,成立基金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
七、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资办学贡献大的,可视情况,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以资鼓励。
八、属中国血统外籍人(即外籍华人)捐助办学,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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