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3期

1981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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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糖蔗政策的补充通知

粤府〔1981〕197号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八日


  省人民政府粤府〔1980〕158号文《关于调整糖蔗政策,发展糖蔗生产的通知》以及粤府〔1980〕210号文件发出后,各地普遍反映是好的,调动了蔗农的积极性,促进了糖蔗生产的发展,扭转了我省糖蔗种植面积连续四年下降的趋势。但在执行过程中,各地也反映了一些问题和意见,为了进一步完善糖蔗政策,更好地促进糖蔗生产的发展和做好管理工作,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坚持省人民政府粤府〔1981〕158号文《关于调整糖蔗政策,发展糖蔗生产的通知》规定,从一九八一年跨一九八二年榨季开始,全省实行“核定基数、糖粮挂钩、超过基数、吨糖吨粮、全奖全罚、一定五年”的糖蔗政策。全省划分两类地区两种形式:

  (一)佛山、韶关、肇庆地区和广州、韶关、深圳、珠海市,以生产队为结算单位,实行“核定生产基数、超过基数、吨糖吨粮”政策。地、市、县人民政府要负责把糖蔗生产收购任务和基数,逐级落实到生产队,认真执行全奖全罚的原则,并从下而上逐级负责“超奖减罚”的平衡。严禁生产队以各种借目不完成交售基数,而把糖蔗转移给别队套取超基数奖售粮。

  (二)海南行政区、自治州和湛江、惠阳、汕头、梅县地区,实行省对地区结算的办法,即省对地区核定基数,超过基数部分按“吨糖吨粮''政策与地区结算。地区内收购糖蔗奖售粮食的具体办法,应根据本区糖蔗生产情况,考虑超产和奖售粮来源的可能,慎重地研究确定,出现缺口,省不负责补贴。

  以上两种形式,省对各地区所核定的糖蔗生产基数和收购糖蔗奖售化肥、价外补贴、利润返还等,仍按粤府〔1980〕158号文的规定,不予变动。对生产单位和生产者核定的糖蔗生产基数,是按工业结算蔗量计算,奖售粮食的折算办法,仍为每超基数交售糖蔗一吨,奖售粮食二百市斤。省对各地区(包括两种结算形式的地区)结算办法,是按地区工业结算蔗量的实际产糖量,超过省核定的食糖生产基数部分,按“吨糖吨粮”进行结算,付给粮食。为了使各地负责处理好“超奖减罚”的平衡,省拨给各地区(市)糖蔗受灾减免机动粮指标二万三千二百五十吨(分区数按附表),是否分给和如何分给县,由地区决定。

  二、坚决执行“糖粮挂钩",保证食糖收购、上调任务的完成。一九八一跨一九八二年榨季产、购、销、调计划,现随文下达各地执行。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223号文规定,“吨糖吨粮”政策必须与食糖的收购和上调挂钩。凡是不完成食糖上调任务,增声增购不增调的,省不给奖售粮。各地调省的食糖任务,必须保证完成,不能以各种借口不调或少调。为了照顾地销缺口,超计划收购的食糖,以地区(市)为单位,一九八一跨一九八二年搾季实行上调省六成,留地(市.)、县四成的办法,所需奖售粮由省负责。留地(市)、县部分应主要用于安排好地销。如何分配,由各地区(市)与县商定,但要兼顾产地县的利益。

  三、为了更有利于“吨糖吨粮”政策的贯彻和有利于加强国家对食糖的收购管理工作,从一九八一跨一九八二年榨季开始,全省实行“扩大留糖标准,不搞来料加工”的政策。国营农场、社队集体、社员和机关,团体、学校生产的糖蔗,一律由糖厂(寮)收购,每交售糖蔗一吨,留糖标准由现行的二十五市斤,扩大为四十市斤(其中社队集体和社员、机团、学校的糖、蔗,留免税糖十五市斤,国营农场的不免税),取消来料加工后,连队自产白食的糖蔗,可以由糖厂代加工。取消糖蔗来料加工后,以生产队为结算单位的地区(市),社员自留地糖蔗可纳入生产队统一交售。

  四、关于奖售粮食的品种问题。为了确保全省大米上调任务和城镇正常供应,从一九八一跨一九八二年榨季起,糖蔗的奖售粮,一半奖售小麦,不要小麦的,可按一比一'的比例奖售玉米或标准氮肥;其余的一半,按省计划内核定的糖蔗种植面积、产量和生产基数,结/各地大米购、销、调的情况,确定抵顶征购任务的控制指标,全省不超过四亿斤稻谷(以小麦一斤顶一斤稻谷计,各地的控制指标按附表)务,超过核定指标以外部分,不能抵顶,但可按稻谷牌市差价给予差价补贴,先试行一年。抵顶征购任务的控制指标,是抵顶相应粮食年度的征购任务(只抵顶征购基数,不能抵顶超购),如一九八一跨一九八二年榨季的抵顶征购控制数,可在一九八一年晚造用少入库的办法抵顶四分之一(即全省四亿斤控制数中的一亿斤),其余应在一九八二年的粮食年度中进行结算和抵顶。

  五、适当调高土糖(包括机制土糖)的出厂价和售零价。从一九八一阵一九八二年搾季开始,零售价原则上恢复到一九六三年的价格水平,具体由省物价局、省商业厅、省一轻厅提出调整方案,强土糖管理,认真抓好土糖的收购和征税工作,设糖寮。坚决打击偷税漏税活动。

  六、省华侨农场管理局和农垦总局的农场,季起,由省直接下达生产、收购计划和核定食糖生产基数,超基数部分,按“吨糖吨粮”政策,省对局直接结算,食糖改由省糖烟酒公司直接收购,奖售化肥亦由省直接结算。农场生产的糖蔗每吨留帯税糖四十市斤;超计划收购的食糖,按超购部分计算,留一成给省局掌握,以调剂所属农场的用糖。

  七、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40号文规定,各地生产的食糖,不论任务内外一律由糖烟酒公司经营,统一收购调拨。除广州市可按省人民政府粤府1980218号文有关规定,可以搞食糖工业内部调拨的试点外,其他地、市、县都不搞食糖工业内部调拨。蔗、糖不得搞议购议销。任何单位和小人均不得插手经营食糖(包括提糖单)。生产队、社员按政策规定的自留糖可以上农贸市场,也可以卖给国家,国家按出厂价加价百分之三十收购。国营农场、机关、团体、学校自食有余的自留糖,一律交售给国家加价收购,不得上农贸市场,不得运销。食糖运出省外者,需经省商业厅批准发给外运证明,交通运输部门才能承运。出地区、出县的食糖如何管理,由各地区、县自定。

  八、本通知未有补充的其他糖蔗政策,仍按省人民政府粤府〔1981〕158号和210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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