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轉发《国务院关于社队企业貫彻国民經济
調整方針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粤府〔1981〕165号
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一日
现将《国务院关于社队企业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若干规定〉〉转发你们,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国务院文件时,要结合省人民政府最近批转省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关于地、市社队企业局长会议情况的报告》提出的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实行进一步调整的方针,以及当地社队企业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抓好调整和整顿。在调整和整顿中,要认真调查研究,统一制订调整规划,妥善处理好盲目发展、重复建厂、与大厂争原料争能源等问题。要积极引导社队企业,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以种养业为基础,努力发展为农业生产、为人民,生活、为小集镇建设、为大工业、为外贸出口服务的生产性行业和生活服务性的事业,特别是发展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能源工业、原材料工业和建筑材料工业。同时,要抓好农村新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联营,活跃农村经济。要通过整顿,严禁投机倒把、贪污盗窃等违法活动,纠正一切不正之风;健全企业管理机构,严格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坚持民主办企业,勤俭办企业的原则,调整公社、大队和生产队、社员的关系,增加社员的经济实惠。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