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3期

1981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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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省人民政府

关于农作物种子、种苗經营

若干問題的通知

粤府〔1981〕156号

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国发〔1978〕97号文件和省革命委员会粤革发〔1978〕15号文件,加强种子工作,不断提高农作物种子质量,促进农业生广'乏展,扩大种子出口,现对农作物种子、种苗的经营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农作物的种子、种苗及杂优种子的亲本,应逐步转由农业系统各级种子公司专业经营,做到行政、技术、经营三结合。

  粮、油作物的新品种、原种以及大田生产用种(包括马铃薯、豆类)和杂交种的亲本,从今年起,统一归口各级种子公司经营(备灾种仍由各级粮食部门经营,种子的检验检疫仍由农业部门负责)。为便于种子公司开展业务,由省粮食厅借拨稻谷指标四千万斤、花生果指标四百万斤,给省种子公司作为省内经营生产用种的周转指标。分区分县收购计划由省农业厅和省粮食厅联合下达,在借拨的指标范围内抵顶粮油征购、统购任务(不顶超购)。收购花生种应奖售的稻谷、化肥指标,由粮食部门兑现。种子公司供应种子,坚持以粮油换种,收回实物按商品统购牌价售给粮食部门;向外省调种,需用粮油指标,在借拨的指标内由粮食部门负责办理划转手续。农业、粮食部门于每年六月底结算一次,并将种子公司交售给粮食部门的粮油及划转指标,换回同等数量的经营周转指标。为确保一些优良种子的收购和供应,省种子公司在已完成征购、统购任务的单位繁殖收购一部分优良种子时,可以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实行加价收购,但价格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粮食部门的议购价格,全省数量控制在稻谷一千万斤、花生果五百万斤以内,收购地点应是种子公司预约繁殖种子的社队。

  二、农作物种子、种苗进出口业务统归省种子公司直接办理。外贸部门除一些自用良种可就便自行引进或委托省种子公司代办外,不再经营农作物种子、种苗的进出口业务。由于水稻、花生种子与粮油商品购销关系密切,省种子公司出口水稻、花生种子时,应主动与粮食、外贸部门联系,协调计划和出口价格,在保证省内粮油购销计划完成的前提下,由粮食部门负责提供议价种源,种子公司负责质量鉴定和办理对外出口。种子出口后所分得的外汇如何分配,由省农业厅与粮食厅共同商定。

  以上通知,望各地研究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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