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貫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节約石油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
节約成品油的指令》的通知
粤府〔1981〕151号
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现将国务院国发〔1981J58号《关于节约成品油的指令》(节能指令第三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节约石油的通知》(已印发)和国务院的指令,分析了目前我国石油的生产、供应、使用情况,规定了开发与节约并重,近期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的方针,严格实行成品油统一分配、定量包干的制度,并对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现结合我省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成品油统一分配、定量包干制度。在目前成品油不能满足各方面需要的情况下,各地、市、县及一切用油单位所需用油,由各级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核定用油量,定量包干,凭证供应,多用不供,/以利于促使用油单位更好地按分配定量,合理安排生产,注意节约使用。石油分配供应工作,要在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指导下,根据社会需要和石油资源的可能,按照农、轻、重的次序,综合平衡,切实执行“突出重点,压缩一般,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供应原则,首先安排生产性用油,大力压缩非生产性用油。汽油、柴油首先要安排农业(渔业)、轻纺工业、交通、航运、林业、科研、勘探、公安消防、医疗急救、邮电通讯、城市环卫以及中央和省的重点建设项目使用。煤油主要是供给无电区的居民照明使用。
二、认真抓好如下几项节油的具体工作:
1、封车节油。应根据今年汽、柴油减少的幅度,按现有车辆数封存百分之二十以上。具体事项,按省封车节油办公室今年三月二十六日粤封节〔1981〕002号《关于封车节油工作和印发“汽车普查有关表格”的通知》执行。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单位的小汽车配备标准和油料供应,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各级机关、单位小汽车整顿定编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办理。凡按规定属于不配备小汽车的单位,不予供油。对符合规定条件配备小汽车的单位,其用油定量,按国务院指令规定标准供应。各单位要按定量包干使用,不得挤占生产用油。各级领导同志要带头压缩非生产用油,切实抓好节约用油工作。
3、旅游事业和出租汽车的车船用油,要严格控制供油对象。除国际旅行社、中国旅行社、华侨旅行社、省交通厅系统、航运厅和领有汽车运输营业执照的饮食服务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县以上外事、侨务部门指定的旅游事业机构外,其余任何行业和单位,都不供应旅游车船用油。
4、为了有效地控制汽车的生产和进口,各地名单位应根据国家计委、经委、机械工业委的计综〔1981〕195号《关于控制汽车生产、进口和改进分配办法的暂行规定》,实行购进汽车凭三联单办理手续制度,一联付款,一联领取牌照,一联供油的汽车供应证。汽车供应证由国家计委制订,委托国家物资总局统一印制,分别发给有关部门。今后无论是国内生产的新车或进口的车辆,如没有汽车供应证,银行不得付款,商业部门不发供油证,公安、交通部门不发给驾驶牌照。对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汽车,各有关部门可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的证明书和海关验放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办理领取牌照和供应油料手续。对不执行上述规定的单位或小人,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有关小汽车的清理整顿和定编问题,请按粤府〔1981〕14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5、禁止拖拉机搞营业性运输,停止供应搞营业性运输的用油。社队的拖拉机,应用于耕田,为社队运送农副产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经核实生产任务后,按当地定量标准供应油料。集体所有包给个人的拖拉机,按定量核定供应其为本队耕田和为本队运输农副产品、生产和生活资料部分用油。如发现集体包给个人或私人购买拖扯机、汽车、船舶从事贩运的,交通监理部门要吊销其牌照,有关部门要追究其油料来源,并进行查处。
6、各用油行业的主管部门,必须负责抓好所属用油单位的节油工作,全面贯彻落实车、船、机具的用油定额管理、平机考核及节油奖惩制度,推广多年行之有效的节油技术措施,大力降低油料单耗。对用油量大和油耗高的单位,要限期落实用油管理制度及把油耗率降下来,对浪费严重屡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各地石油经营部门可停止供油,直至改进后才恢复供油。要抓好润滑油的回收利用工作,认真贯彻国家计委、经委、能源委员会、商业部今年四月二十二日(81)商燃联字第14号《关于废润滑油回收再生暂行规定》,坚持润滑油“交旧供新”的制度,积极回收废油,提高回收率。
7、严格控制柴油机发电和工业烧用柴油。要重新审查现有发电和烧油设备,按照供应原则,核实定量,凭证供应。对已批准的工业烧柴油户除工艺上特殊需要者外,要逐步改烧其他燃料,未经国家计委批准的烧柴油户,要坚决停止供应。
8、为节约农业排灌用油,对排灌动力出现“大马拉小车”的现象,由省农宣会同水电厅、电力局,按照《指令》精神提出具体改进意见。
三、加强石油产品收购工作。石油产品是国家统购统配物资。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节能指令第三号和国家计委、经委、能委、商业部、石油部、化工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年一月五日《关于要严加制止自销石油成品油的通知》执行。所有国内生产、国外进口和因故不能出口的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由石油经营部门统一收购,炼油厂等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销售成品油和半成品油。
炼油厂、石油化工厂对在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洗罐油、洗槽油、污油和各港口的外轮、远洋、海运及其它船只清出的船底油、余油、污油或用过的废杂油料,除有能力自行加工、自行使用者外,不得自行出售,一律交当地石油经营部门统一收购。
四、加强石油市场的管理工作。成品油统一由当地石油公司按定量指标供应,货栈不得经营油料,不准搞议价买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拿石油串换物资,不得转让指标,违者要区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对利用石油能源搞投机倒把,扰乱市场,破坏经济建设的,要坚决予以打击。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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