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3期

1981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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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轉省侨务办公室、华侨农場管理局、

公安厅、劳动局《关于妥善解决华侨农場

归侨知青問題的請示报吿》的通知

粤府〔1981〕178号

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九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侨务办公室、华侨农场管理局、公安厅、劳动局《关于妥善解决华侨农场归侨知青问题的请示报告》。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妥善安置好下乡归侨知青,解决好他们的遗留问题,是贯彻落实侨务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于保护和发扬侨胞爱祖国爱故乡的热情,扩大对外影响,促进我省四化建设,发展安定团结,都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对此应充分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共同把下乡归侨知青的有关问题切实解决好。


关于妥善解决华侨农場归侨知靑

問題的請示报吿


省人民政府:

  遵照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对海南兴隆华侨农场下乡归侨知青问题的批示,现将我省华侨农场归侨知青情况及妥善解决的意见报告如下:

  我省兴隆和其他华侨农场的下乡归侨知青,目前尚有七百多人,其中来自本省的三百多人,来自北京、天津、福建等地的三百多人。十年动乱期间,原在农场的下乡归侨知青,同样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和迫害,已有相当一部分人先后申请出境去了。坚持下来的,大多数原是自费回国求学,一九六四年、一九六五年间响应党的号召,到华侨农场劳动了十七、八年。目前年纪已大,困难很多,而且多数人的父母仍在国外,城里没有亲人,故历次安置知青回城就业等,都比国内知青难于照顾解决。近年来,随着各项政策的落实,他们纷纷要求调动回城,适当安置照顾。现根据国务院侨务办的建议和我省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农场内部调整安排。归侨知青经过十多年锻炼,有的已成为农场建设的骨干,是进一步办好华侨农场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尽量劝留农场。对已经转为干部的,应改变其知青身份,安排适当工作,鼓励和支持他们为建设好农场作出贡献;对具有大专程度、有技术专长、但工种安排不当的,应进行调整,发挥其所长。

  二、侨务系统内调整安排。一九八一、一九八二年两年内,我省侨务系统(省、地、市、县侨务办,侨联会,中旅社,省华侨农场管理局及其所属工厂、企业、中新社、华侨补校、暨大华侨医院等)需要增加的干部编制和招工指标,请人事、劳动部门给下乡归侨知青分配专项名额,年齢可适当放宽照顾(具体名额由省侨办、华侨农场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去向分配方案报省计委、省人事局、省劳动局分别戴帽下达到各地、市、县接收安排)。

  三、系统外调整安排。归侨知青配偶一方在其他系统H作,夫妻两地分居,在场一方要求调到省内对方单位所在地团聚的9应按省劳动局(74)粤革劳字199号文精神予以照顾办理;要求到外省与亲人团聚的,由省侨务办、华侨农场管理局审理后,报请国务院侨务办协助办理。凡有关单位(包括窠体所有制企业、与外资合营企业)主动要求接收归侨知青安排工作,归侨知青本人又愿意的,由省侨务办、华侨农场管理局审理后,有关人事、劳动部门应积极支持,给予办理商调。

  四、亲属现在国外或港、澳的归侨知青,确有正当理由要求出境,并具有当地入境条件的,其申请由省侨务办、华侨农场管理局和所在农场审查同意后,送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审理,并尽可能优先安排出境。

  五、本人家庭在城镇有房屋,确需继承管理,要求回城入户,但工作未能安排,本人愿意办理退职的归侨知青,可按困退、病退原则办理。公安部门凭县以上知青办证明,发给准迁证,办理入户手续。

  妥善做好现在华侪农场的归侨知青的调整安排工作,对国内外都有积极的影响,应作为一小特殊问题给予妥善解决。在调整安置时,因转干、调干、调工涉及的编制、粮食转移、调剂事业费使用和必要的住房建造费等问题,请人事、粮食、财政等部门给予支持办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省内有关部门执行。


省公安厅

省劳动局

省侨务办

省华侨农场管理局

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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