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3期

1981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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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轉发省計委《关于废鋼鉄計划經营管理

問題的报吿》的通知

粤府〔1981〕194号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五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计委《关于废钢铁计划经营管理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废鋼鉄計划經营管理問題的报吿


省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我省各地对废钢铁的回收、上交和调拨,做了很多工作,不仅改变了过去进口废钢铁的情况,而且从去年起还出口了一部分,为国家创造了外汇。但由于废钢铁的国内收购调拨价格偏低,国际市场的废钢铁售价较高,因而废钢铁的收购、上交与出口产生了矛盾,经营管理上出现了混乱。今年以来废钢铁的上交计划完成很差,省内电炉炼钢、轻工、中小农具等生产所需的废钢铁供应紧张。当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废钢铁的回收、上交、调拨等计划,原来是国家统一管理的,抓得较紧。近年来出现了废钢积压,因而管理工作有所放松。

  二、目前国际市场的废钢铁销价较高,从黄埔港交货每吨售价一百一十至一百四十美元,折人民币三百零八至三百九十二元,而国内收购价只有人民币一百元左右,相差悬殊。因而不少单位,如中山县、肇庆地区外贸局、省农机厅、广州和湛江市回收公司、交通部驻广州办事处等,相继组织废钢出口,仅今年以来就与外商签订了五万吨左右的合同。

  三、出口审批工作比较混乱,除省人民政府审批外,省对外经委和省外贸局五金矿产、化机、轻工进出口公司以及省冶金厅进出口公司等都批准出口。甚至个别地区和单位跨区以高价收购,自行组织出口。

  为了保证完成国家的废钢铁回收、调拨计划,确保省内钢铁厂炼钢和中小农具生产所需的废钢铁供应,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好多余的废钢铁出口,为国家多创外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废钢铁是电炉炼钢、铸造、中小农具、轻工生产的重要原材料之一。废钢铁的回收、上交计划完成得好坏关系重大,影响面较广。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废钢铁回收、上交计划的完成。

  二、废钢铁的经营、回收,应按国家计委(74)计物字343号《废钢铁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物资系统和供销社系统经营、回收,其他单位不得插手。中央驻省单位和在各地、市的省属厂矿企业的废钢铁资源,应由所在地、市统一管理与回收,不准跨地区收购。

  三、废钢铁的出口应按省计委(80)粤计物字515号《关于加强废金属出口统一管理的通知》办理。物资、供销社系统及各地区、自治州、市在完成上交计划,保证本地区、市需用后,多余部分需要出口的,应经当地计委同意,报省金属回收办公室审查平衡后,送省计委审批。非经营废钢铁的部门和单位,不得组织废钢铁出口。

  由于铁路运力限制,省内各单位原则上不准从外省购进或与外省单位合营、联营、代理废钢铁出口。

  四、广州市的废钢铁回收量和留用量都比较大,在确保完成上交国家和省的任务后,市的需要和出口由市计委统一平衡,报省计委备案。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省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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