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3期

1981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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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轉《会計干部技术职称暫行规定

的实施細則》的通知

粤府〔1981〕181号

—九八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人事局制订的《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省财政厅和人事局。


会計干部技术职称暫行規定的实施細則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29号文批转《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会计是一门科学,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的一小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努力钻研业务,坚决履行职责权限,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按照国务院批转《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会计干部的技术职称定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髙级会计师相当于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师;会计师相当于讲师、工程师;助理会计师相当于助教、助理工程师;会计员相当于技术员。各地区、各部门要保持技术职称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不得自行更改。

  二、确定或晋升技术职称的会计干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财经纪律,努力钻研业务,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三、确定或晋升会计干部的技术职称,应以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资历。

  四、确定或晋升会计干部技术职称的考核标准和评定条件:

  (一)中等专业学校财经专业毕业生,担任财务会计工作,见习一年期满,或具有同等学力,具备下列条件,确定为会计员:

  1.具有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知识,掌握一般计算技术;

  2.熟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能按照执行;

  3.能够担负一般财务会计工作,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二)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院校财经专业本科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以及会计员,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助理会计师:

  1.具有一定财务会计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能贯彻执行;

  3.熟悉本职业务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知识,能够独立担负一个单位某方面的主要财务会计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4.初步掌握_门外语。

  (三)助理会计师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会计师:

  1.具有比较系统的财务会计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能够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较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知识,能够独立组织和指导一般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或一个部门的主要财务会计工作,能够正确处理业务中较为复杂的问题,在工作上有一定成绩;

  4.掌握一门外语。

  (四)会计师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高级会计师:

  1.具有系统的经济和财务会计理论知识,对财务会计专业或某一小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和造诣,并取得较大成果,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著或工作报告;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能够对本部门或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的改进意见;

  3.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够组织和指导一个部门或一个大型经济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能够解决有关业务中的重大问题,在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果和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4.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五、确定或晋升会计干部技术职称,必须经过考核。在考核中,要按照规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对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本人的工作报告、'著作、:论文、先进经验等,认真进行考查和核实。对其中具有同等学力的,除评议其业务成绩外,还应当对财务会计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评定会计员可不测验外语)进行测验。

  “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学、中专毕业生,由于原来文化程度不一,本人努力程度不同,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因此,评定他们的技术职称,除考核其业务成绩外,还应对其本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进行测验。达到大学财经专业本科或财经专修科二年以上毕业水平,具备助理会计师条件的,定为助理会计师;达到中专毕业水平,具备会计员条件的,定为会计员°对于目前尚不具备会计员条件的,所在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给他们创造有利的学习和培训条件,帮助他们提高技术水平,待适当时候再进行考核评定。

  对于各级技术职称的外语要求,从长远考虑是必要的。鉴于历史原因,目前要达到规定要求,还有较大困难。为此,对外语水平的要求,考核时可暂不作为必备条件。但各单位、各部门要创造条件,让他们加强外语学习,争取在两三年内达到规定要求。

  评定会计干部技术职称,要建立业务考核制度。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每一至三年进行一次,对于有突出成绩的,可以随时考核评定或破格晋升。

  六、确定或晋升会计干部技术职称,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各级评审组织。

  (一)各级评审组织的名称,统称“评定委员会"或“评定小组”,设主任委员或小组长(根据需要还可设副职),负责组织和领导评审工作。各级评审组织人员的组成,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提名,报同级政府或主管机关批准。

  (二)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组织,由省人事局、财政厅、省会计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以及会计专家九至十三人组成“评定委员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职权,负责评定、晋升高级会计师,日常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各地区、自治州、市和省直各厅(局)的评审组织,负责评定、晋升会计师。县和相当于县级单位的评审组织,负责评定、晋升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各级评审组织要注意向上一级评审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晋升对象。

  (三)各级会计干部技术职称评审组织,都要有同行的专家参加。评审高级会计师,要有一定数量的知名高级会计师、会计专家、学者参加,并将评定材料送给同行专家、教授审阅,征求他们的意见。各地行署、自治州、市和省直各厅(局)一级的评审组织,要有一定数量的知名会计师或高级会计师、会计专家参加。县和相当于县一级单位的评审组织,要有会计师和具有会计师业务水平的人员参加。各级评审组织的成员,要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

  (四)评审组织内部要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少数服从多数。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决议必须有过半数成员通过。评审组织对所评定的技术职称,应写出评定结论,由主任委员或小组长签字。评审组织内部讨论的情况,不得向外泄露。

  七、评定、授予会计干部技术职称的权限。

  高级会计师,由省会计干部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评定,报省人民政府授予并颁发证书,报财政部、国家人事局备案。会计师,由各地区、自治州、市和省直各厅(局)一级的评审组织评定,同级机关授予并颁发证书,报省财政厅、人事局备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经县(市)和相当县(市)一级评审组织评定,由县(市)或相当县(市)一级机关授予,并发通知书,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八、确定或晋升会计干部技术职称的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或通过组织推荐,填写《专业千部业务技术职称呈报表》,提交能反映本人业务水平的工作报告或学术论著。

  (二)由申请人所在基层单位的专业干部对其政治表现、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等,进行评价和提出推荐意见。对会计师以上的人员,还要征求同行的意见。

  (三)评审组织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本人所在单位专业干部的意见进行评议,并根据其政治表现、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就、工作报告、学术论著等进行全面考核。评定技术职称后写出评定结论,报主管机关授予。

  (四)有关评定和授予会计干部技术职称的材料,归入人事档案。

  九、确定或晋升会计干部技术职称,必须是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专职干部(包括集体企、事业的财务会计人员和“以工代干”的国家正式职工)。

  十、确定或晋升会计干部技术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于营私舞弊或打击压制会计干部的,应当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技术职称的,应当撤销其骗取的技术职称,并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十一、各地区、各单位的财务会计专业干部,在此以前已经评定授予技术职称的,应按照国务院国发C1981329号文件和本实施细则,进行复核。

  十二、确定或晋升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是充分发挥广大会计干部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促进四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市、县和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工作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要准确掌握考核评定条件,防止偏宽偏严,确保评定工作的质量。评定晋升工作,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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