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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以下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一)是否通过原物业服务企业的续聘方案;
(二)是否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文件;
(三)明确评标、定标方法;
(四)其他需要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上述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事项,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