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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维修资金申请的要求和范围可根据建设部第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查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上述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均属于维修资金申请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