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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于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信用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录入和记分。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可以主动采集和认定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区物业主管部门对信用主体录入失信信息前,应当告知信用主体理由和依据,信用主体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区物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书面申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并将决定及时告知信用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