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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敬70年 | 新中国第一个党的纪律检查机构

来源:《中国共产党监督执纪史话》     日期:2019-10-09 08:54:27    

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站在天安门城楼上庄严地向全世界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经过艰苦卓绝的浴血奋斗,中国人民终于迎来了胜利的曙光。天亮了,解放了,中国人民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的主人。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全国范围的执政党,党的工作重心从农村转移到城市,从全力领导革命战争转移到全力领导和平建设,担负起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建设新国家、新社会的重任。而执政地位和执政环境的变化,使党面临脱离群众乃至腐化变质的危险。为了加强党内监督工作,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共中央就将建立各级党内监督机构和强化监督制度的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

194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决定》首先阐明建立这一机构的重要性:“我们的党已成为全国范围内执政的党,各级民主联合政府已经建立或即将建立,我党与党外人士合作事务已日益繁多。为了更好地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及各项具体政策,保守国家的与党的机密,加强党的组织性与纪律性,密切地联系群众,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党的一切决议的正确实施,特决定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纪检机构的设立,使得执政后的中国共产党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章党纪的工作有了专门负责机构,从制度上加强了党的组织建设和纪律建设。从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党的八大召开前的七年间,党的纪律检查(监察)制度进入了全面建立和健全的新时期。

《决定》明确了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检查中央直属各部门及各级党的组织、党的干部及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受理、审查并决定中央直属各部门、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违犯纪律的处分,或取消其处分;在党内加强纪律教育,使党员干部严格地遵守党纪,实行党的决议与政府法令,以实现全党的统一与集中。”

在纪律检查领导体制上,《决定》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之下工作,各级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各该党委会指导之下进行工作,并且规定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或取消下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中央又规定: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各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上级纪委在工作中对下级纪委有指导关系,但当其指示同下级党委意见不同时,应提请同级党委决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之下工作。经中央决定,由朱德、王从吾、安子文、刘澜涛、谢觉哉、李葆华、刘景范、李涛、薛暮桥、梁华、冯乃超等十一人组成。由朱德任书记,王从吾、安子文任副书记。

《决定》颁布后,地方各级党组织立即组建当地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和支部一级的设立纪律检查委员。县以上各级党委按照要求,抓紧组建纪检机构,配备得力干部,进展很快。到1950年底,全国大部分县以上党委都建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纪委均设立了相应的办事机构。到1952年10月,全国专职纪检干部有2800人,到1954年底,发展到7200多人。

随着党的执政地位的确立,党内违纪案例开始增多,案情也越来越复杂。各地在执纪问题上出现了做法不尽一致的情况,以至产生了不良后果。为适应党的纪检工作的需要,1954年1月,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处理党的组织及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的规定》,对纪律处分的程序、批准权限、取消处分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同月,中央纪委制定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若干规定》,就党员或群众向党控告申诉案件的范围、原则、批准权限及结案手续等问题作了规定。这两个规定,是我党历史上在执行纪律和维护纪律方面第一次作出的较为系统的规定,对于正确开展纪律检查工作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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