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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典型案例(三)

时间 : 2021-04-20 10:09 来源 : 本网 作者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处 编辑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处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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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落实文化和旅游部2021年度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行业典型案件的普法教育功能,提高社会公众法律意识,营造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舆论声势,省文化和旅游厅梳理了近年来我省发生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典型案例,现予以分期发布。

案例7、深圳市南山区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0年10月22日,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上级部门提供的案件线索,对“景程荟玩”微信公众号以及“景程荟玩”网站进行远程勘验。经调查,深圳市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景程荟玩”销售旅游产品,当事人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旅行社业务,涉案金额21389元,其中违法所得88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广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85元、罚款2万元,有关责任人员张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揭阳市某畅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0年3月18日,揭阳市文广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榕城区淡浦路的揭阳市某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调查,该公司有旅游包价线路广告宣传资料多份且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检查该公司财务资料发现,该公司共接收游客报名参团出游6单,营业额64988元,其中成团出游1单,团费7600元,违法所得利润10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广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揭阳市文广旅游体育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公司罚款18000元,直接责任人陈某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潮州市某子龙国际旅游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2019年10月18日,潮州市潮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上级的转办涉嫌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线索,对潮安区某子龙国际旅游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该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经营业务范围为: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没有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许可。经现场查验,该社的团费收支明细表中存在“新加坡巴厘岛七天”“港珠澳四天”等出境游行程、收款金额、成本及利润,并附有团队成本核算单、出团确认书、发票、收款确认书等资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及《广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潮州市潮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没收违法所得976元,公司罚款10000元,直接负责主管人员陈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深圳市某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2020年5月25日,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收到旅游者投诉举报,称其预定的出境旅游团由于疫情无法成行,但组织方深圳市某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退团费。经调查,该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经营业务范围为: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没有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许可。本案中深圳市某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招徕出境旅游团,属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及《广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罚款20000元,直接负责人邱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疫情后旅游业的复苏,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提醒广大旅游者,参团旅游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正规旅行社,并签订规范旅游合同,理性消费,谨防上当受骗。参加旅游行程中的购物时,不要轻信导购“洗脑式”宣传,对于涉嫌诱骗、强迫的购物行为可进行录像、拍照、录音、保留合同及购物凭证等手段固定证据,以便回程后进行维权。对于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和小广告发布的旅游信息要加强甄别,对那些不提供旅行社名称、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和联系方式的宣传广告要提高警惕。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不法人员,基本都会以超出常理的“不合理低价游”或者“免费旅游”来招徕游客,其本质是组织品质低劣的购物团。欢迎广大游客通过12318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热线或12345政府热线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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