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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指引

时间 : 2021-12-06 21:06 来源 : 本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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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

一、实施区域

全省范围内。

二、改革举措

(一)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监督和法律责任、诚信管理等内容。

对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等许可条件,并承诺按时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经书面审查合格后可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二)网上办理审批业务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三十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情况内容不符的,要求其三十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相关行政审批决定。

(三)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计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四)对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三、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二)《旅行社条例》;

(三)《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四)《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五)《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

四、许可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1.出资人或旅行社拥有产权,或者租用且租期从提交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2.能够满足业务经营的需要。

(三)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1.有传真机、复印机、2部以上直线固定电话等办公设备;

2.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四)有必要的经理、计调、导游人员。

五、材料要求

(一)设立旅行社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电子证照共享,免提交);

(三)出资人身份证(电子证照共享,免提交);

(四)经营场所佐证材料;

(五)营业设施设备来源说明;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电子证照共享,免提交);

(七)经理、计调、导游人员资料说明;

(八)企业章程。

六、审批程序

申请人根据审批机关要求提交必要材料和签字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范围内的申请人向所在的自贸试验区审批部门申请;

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范围以外的申请人向所在的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申请。

附件: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许可事项告知承诺申请书(模板)

附件

〔     年〕第 号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许可事项告知承诺申请书

行政许可事项: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设立审批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承诺申请书一式两份,许可机关和申请人各留一份)


    一、基本信息

申请人: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二、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文件精神,本行政审批机关就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旅行社条例》;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4.《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5.《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

(二)许可条件

申请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1)出资人或旅行社拥有产权,或者租用且租期从提交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2)能够满足业务经营的需要。

3.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1)有传真机、复印机、2部以上直线固定电话等办公设备;

(2)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4.有必要的经理、计调和导游人员。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提出设立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旅行社申请书;

2.营业执照(电子证照共享,免提交);

3.出资人身份证(电子证照共享,免提交);

4.经营场所佐证材料;

5.营业设施设备来源说明;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电子证照共享,免提交);

7.经理、计调、导游人员资料说明;

8.企业章程。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上述申请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应当补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三十日内)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效力

1.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字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及规定的材料后,行政许可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1.申请人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旅行社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被许可人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在未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不得开展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否则,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进行查处,涉及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3.申请人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4.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5.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三十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三十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6.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造成的损失由被许可人承担。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经行政审批机关检查认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同时,申请人以后向本行政审批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三、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六)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七)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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