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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通知

时间 : 2023-08-22 16:10 来源 : 本网 作者 : 广东省文物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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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明确主体责任,规范施工行为,提升工程质量,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设计方案编制报批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指导编制单位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规定,编制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图文规范;在审批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时应组织文物保护专家充分评估论证;要加强技术方案编制进度监管和技术指导,对于技术方案报批2次未通过的,应专门研究提出明确推进意见或通过现场调研、专家会审等方式给予技术指导。技术方案报批4次未通过专家评审,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技术方案。

已列入国家文物局年度计划的文物保护项目,应在3年内编制技术方案并报送至省文物局审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工程须在设计方案获得省文物局批准后方可实施,设计方案批准后3年内未开工实施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开展现状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改完善设计方案。如有重大变化,建设单位需重新组织编制设计方案或进行设计变更,并按程序重新报批。

二、强化项目施工管理

文物保护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0号)选取相关资质等级要求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须提交《广东省文物保护工程开工备案表》(附件)及相关材料,经地级以上市文物行政部门核准后,报省文物局备案。

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项目责任,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各环节签名确认措施,加强和规范对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

(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全面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的组织管理,对工程质量负总责。依法确定设计、施工和监理等项目实施单位,严格审查项目实施单位的资质和项目组成人员资格,杜绝违规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按规定办理项目各种报批手续和开工备案,组织协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规定进行图纸会审、技术交底、隐蔽工程验收、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工程洽商、安全检查、工作例会等环节,加强工程的日常检查监管工作,督促各参建单位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管理员,鼓励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建设单位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技术顾问全程跟进,落实好文物保护工程工地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项目如需分期实施的,应优先解决危急部位、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等问题。

(二)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中的勘察结论、保护技术措施等负责。项目实施期间应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委派原设计人员做好技术交底、工程变更洽商、技术跟踪服务等工作。涉及需要变更原设计内容的,应及时出具设计变更意见。对前期勘察未涉及到的隐蔽项目,应及时进行补充勘察,补充设计技术文件。变更或补充设计内容,应报请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组织3名以上省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的相关专业委员进行审核,方案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修改、完善后的方案报省文物局备案。如需变更重要设计内容,按法定程序另行履行报批手续。

(三)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严禁承接超出本单位资质证书认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的工程项目;坚持文物修缮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规范施工;制定并执行各项工地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文物局《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好施工现场管理,严禁野蛮施工;工程使用材料、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方案要求,不偷工减料,做好对附属文物和拆卸构件的保护,确保工程质量;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好安全责任、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检查,确保人员和文物安全;施工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或设计存在缺陷,应及时提出,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研究后拟定相关措施,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方案。开工备案文件中确定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等应确保在岗在位。

(四)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依法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规范编制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及设计方案进行工程监理,对工程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资料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符合文物修缮原则和设计方案要求。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并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督施工单位按要求整改到位。落实各项签证、隐蔽检查和各项验收等制度,做好监理资料管理。施工期间,项目监理负责人和相关监理人员应全程到位,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应旁站监理。

三、规范工程资料收集管理

工程资料是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档案。各参建单位应将工程资料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建立健全工程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各参建单位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真实全面记录好工程实施前、实施中及竣工后的全部信息。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及时在广东省不可移动文物综合管理平台录入有关资料。工程验收通过后,工程资料归入文物记录档案予以保存。

四、严格工程验收管理

(一)初步验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进行总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按程序向地级以上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初步验收申请。地级以上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意见,各参建单位按照初步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未经初验或初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二)验收申请。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应在竣工1年后3个月内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迁移工程应在竣工9个月后3个月内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安全防护工程和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应在竣工3个月后3个月内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三)验收要求。初验合格且已按照初验意见完成整改的工程,由地级以上市文物行政部门按照验收时间要求,按程序报省文物局进行竣工验收,同时报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总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竣工报告、竣工图、监理报告等竣工验收资料(相关指标详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依照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在期限内完成整改,重新履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已承接省人民政府委托实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事项的,工程初验单位为县(市、区)级文物行政部门,验收单位为地级以上市文物行政部门,验收结果报省文物局备案。

五、加强工程项目监管

各地级以上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做好辖区内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计划和总结工作,每年12月10日前,向省文物局报送本地区文物保护工程实施进展台账,并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省文物局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工程施工期间至少检查1次,每年按照不低于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施工项目10%的比例开展检查。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每年对辖区内所有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工程施工项目至少检查1次。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参建单位落实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文物局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1. 文物保护工程实施进展台账.xls

           2.广东省文物保护工程开工备案表.doc


广东省文物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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