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广东省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提案收悉,经综合省委党史研究室、省委宣传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广东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情况
(一)红色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数量和级别位居全国第一方阵
我省是马克思主义的主要传播地、近现代革命的策源地、首次国共合作的诞生地、工农运动的兴起地,也是革命文物延续年代最长、序列最完整、种类最齐全的省份,是红色资源大省。2019年我厅与省委党史研究室、省委宣传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开展广东省红色革命遗址大普查,共确认全省涉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红色革命遗址(含新中国成立初期追歼残敌、剿匪作战、解放沿海岛屿等)共4269个,其中红色革命文物1174处,纪念设施888个;2021年公布了首批《广东省革命文物名录》,包括不可移动革命文物1513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0处,位居全国第四;珍贵的可移动革命文物4783件(套)。全省21个市82个县列入国家公布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包括原中央苏区片区、海陆丰片区、长征片区(红一方面军)和广东片区,是全国为数不多全域覆盖的省份。革命文物和革命遗址的数量、级别均位居全国前列既体现了广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的重要作用和独特地位,又反映了广东红色资源基数大、类型多、分布广等基本特征。
(二)省级财政设立红色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专项资金在政策和资金方面做好保障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红色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自在2019年起设立红色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专项资金15亿元。为用好专项资金,2018年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建立红色革命遗址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粤财教〔2018〕119号),2019年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红色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粤财教〔2019〕3号)。省财政已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资金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常态化红色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经费保障机制。2019—2021年已安排11亿元,2022年省财政预算安排2亿元,主要用于扶持省内具有重大价值和重要影响的革命遗址、纪念馆等省级重点红色革命遗址、纪念设施的保护建设和展陈提升。
(三)革命遗址保护专项法规已公布实施我省革命遗址保护有法可依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1月16日下午在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3月1日起实施。《条例》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革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南,充分吸纳最新中央政策文件要求,借鉴其他省市立法经验,同时结合广东实际,立足解决短板问题,对本省革命遗址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以革命遗址为载体的革命资源传承运用以及相关工作开展进行全面规范。《条例(草案)》设四章,共42条,主要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革命遗址的含义、类别、保护原则和各级政府、革命遗址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并要求建立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二是明确了革命遗址调查认定程序、保护管理人的确定原则和职责范围,提出了革命遗址原址保护、异地迁移、拆除和修复、重建的有关要求。三是明确了合理利用的原则、革命遗址开放和陈列展览的要求,规范了红色文化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并要求将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纳入红色旅游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推动革命老区经济与社会振兴发展。四是明确了对革命遗址造成轻微和严重损害后果的法律责任、侮辱革命英烈的法律责任以及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条例》公布、实施时,省人大、省委宣传部等通过多家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包括专家解读、一图读懂、短视频、海报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培训班已列入今年重点培训工作计划,由省委宣传部和我厅共同主办,省委党史研究室、省自然资源厅、省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厅共同举办,各市分别在本地区开办专题培训班或在其他培训时增置相应课程。
(四)明确各部门职责,合力保护利用好我省革命遗址
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加强组织保障力度,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对此,条例第七条规定,建立革命遗址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县级以上联席会议由宣传、文化和旅游部门共同召集,其他部门参与,共同研究革命遗址保护的重要事项。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革命遗址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或者烈士纪念设施的,分别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保护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党史研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除此之外,《条例》还进一步明确政府主体责任。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革命遗址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在革命遗址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所在区域内革命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明确其他各方面参与革命遗址保护的责任。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并制止破坏、损毁、亵渎革命遗址的行为;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革命遗址的保护利用。
(五)建立新模式,形成保护责任人的工作机制
对于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我国已经有相应参考标准,如国家文物局《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导则(2019)》,广东省文物局《广东省文物建筑合理利用指引(2019)》,2021年广东省委宣传部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 进一步加强全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让保护工作落在实处、落在日常,《革命遗址保护条例》明确了保护管理人的职责。第二十条规定,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革命遗址进行保养、修缮和做好日常保洁等工作;(二)落实防火、防盗、防水、防虫、防坍塌等安全措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三)保持革命遗址原状,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其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四)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破坏革命遗址的行为;(五)配合有关部门对革命遗址进行检查、宣传和利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职责。保护管理人应当是最接近革命遗址,最清楚也最有条件保护革命遗址的人,第十九条规定,保护管理人按照革命遗址的产权归属确定:国有革命遗址,其使用权人为保护管理人;非国有革命遗址,其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委托的人为保护管理人;革命遗址所有权不明确的,可以与使用权人协商确定保护管理人;无法确定保护管理人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管理人。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夯实革命文物保护基础。进一步完善革命文物数据库,加强革命文物名录动态管理,继续开展第二批革命文物名录认定工作。做好“四有”工作,保障革命文物安全。组织对我省1513处革命文物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制定革命文物安全风险标准参数,确定革命文物安全风险等级。推动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广东段)、鸦片战争海防遗址公园、“南昌起义部队南下广东”“中央红色交通线”“东纵抗战路”红色革命遗址群规划建设,并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二)开展革命文物课题研究。以广东省革命历史为主线,系统开展革命文物的文献、档案、史料调查征集和整理;组织开展南粤左联、中央红色交通线、广九铁路等一批革命文物史料调查征集,开展革命文物服务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革命文物资源进高校思政课指引等研究。推出一批红色流动展览,包括红色交通线、红色货币、广九铁路111周年以及红色林芝等。
(三)加大革命精神传承力度。一是做好《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宣贯工作。二是策划一批高质量革命文物精品展览,推动一批革命博物馆、纪念馆改陈布展;包括为庆祝香港回归25周年,受国家文物局委托,在香港举办《追光路漫漫 风雨送春归》展览等。三是创新革命文物宣传形态,融通多种媒体资源,做好重要事件、重要人物、重要节点宣传。结合清明节、建党节、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和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100周年、党的二十大等组织策划一系列我省革命历史、革命遗址保护及成果的宣传工作。四是充分运用好革命文物资源,主要服务党史学习教育和“四史”宣传教育,支持馆校共建实践育人共同体,加强革命文物数字化展示和网络化传播,搭建多方参与平台,加强与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地部队、城乡社区的协作联动,指导学校与革命文物管理单位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培育和打造青少年革命传统教育品牌。开展广东省讲解员大赛、广东省首届“红心向党·革命故事会”、粤港澳革命文物摄影大赛等活动,吸引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青少年和港澳同胞积极参与。
(四)推进文旅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开展历史资料的挖掘与研究工作,推进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华南教育历史研学基地、中央红色交通线、鸦片战争海防遗址公园等重大项目建设;打造提升一批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创建一批红色旅游名镇。
(五)培育专业人才队伍。加强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和研究人才队伍建设,为保护利用工作提供人才支撑;培养一批熟悉业务、有情怀、热爱本职工作的优秀红色讲解员,讲好红色故事,增加红色旅游吸力。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