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文函〔2015〕355号B类
招祥麟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挽救濒临绝响的岭南传统文化‘粤语吟诵’的提案”(第20150307号)收悉。感谢您对岭南传统文化的关注、重视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会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省文联,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吟诵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历史上曾广泛流行于官办学堂和民间私塾,是较传统的教学方式和文人雅士聚集时自娱自乐的表现形式之一。据了解,粤语为秦汉时古汉语与古越语相互融合而成,粤语吟诵随后诞生,并在粤语通行区域广泛传播,唐朝时尤为兴盛,几乎遍布岭南城乡。自汉唐以来,粤语吟诵以其独特的音阶和声调成为岭南地区吟诗诵书的重要手段,经久不衰,流传至今。
近年来,随着岭南地区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人们生活环境的改变和我国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及普通话教学的推广应用等,粤语吟诵的生存环境和生存空间受到挤压与挑战,目前已逐步淡出现行教育体系、淡出人们的视野,仅在文人雅集或吟诵爱好者集会时偶尔亮相,长此以往,的确有可能面临失传、成为绝响。究其原因,主要是粤语吟诵的传承渠道、群体和范围较窄,在社会上宣传推广活动力度不足,致使广大群众对其认知有限,甚至相当专家学者也对其知之甚少;此外,粤语通行区域地区间的语言差异导致粤语吟诵难以形成统一的规范或标准,存在因地区而异、因人而异现象。
2006年至2009年,我厅组织开展的第一次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中,全省摸查到的线索达4万多条,但粤语吟诵未纳入普查线索。目前,粤语吟诵项目并未列入我省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之中。据查,近年来,广州市越秀区曾有谢姓公民申报粤语吟诵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但在专家评审时,由于申报者提供的申报资料欠缺等原因而未能入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相关条款,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主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并对申报时应当提交的材料、评审和公布等以法律形式明确,因此,粤语吟诵要列入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可由相关热心人士牵头,进行资料收集、整理,理清项目的传承脉络与传承谱系,并向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另外,目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分为国家、省、市、县(市、区)四级保护,申报一般为属地申报、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申报主体如为省直属单位的,可越过市、县两级,直接向我厅申请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我厅将积极推动岭南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工作,并在项目申报方面给予指导。
您提出的建设性意见,我厅将会同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认真办理。前期我厅将组织开展粤语吟诵的现状调查工作,待条件具备后,积极推动项目申报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相关工作。省教育部门认为,近年来,省内中小学有关吟诵的热潮较高,但作为中小学学习的课程及内容,要经过广泛的专家论证和严格的法规程序,现阶段可依据地方课程和校本教材建设需要,在不增加学生负担的前提下,根据师资条件和学生兴趣进行传承,取得成绩和经验后,以地方特色课程和校本选修的成果等方式进行推广。省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将依托省新闻出版资源,根据省里的安排及市场需求,在职能范围内配合开展有关语言类音像出版工作。省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认为,对“粤语吟诵”进行普查、资料收集整理,有利于保护和记录岭南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岭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并将积极推动与港澳在“粤语吟诵”等文化领域的深入合作,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省文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发动各有关文艺家协会及各相关社会团体宣传、推广、支持“粤语吟诵”相关活动,大力弘扬岭南传统文化。
再次感谢您对广东文化建设的重视支持,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广东省文化厅
201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