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精神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要求,广东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广东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经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范围内容、普查任务、技术路线、普查成果、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保障措施共八部分内容。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总体要求
文物普查是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开展广东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总体目标是要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范围及内容
(一)普查范围。我省范围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六个类别、63个细分类别。
(二)普查对象。一是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三普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二是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三普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和本次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三)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普查任务
设置了八项具体任务。一是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二是对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三是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四是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健全名录公布体系;五是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六是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七是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八是开展普查宣传,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四、普查技术路线
《实施方案》按照国家普查技术标准,明确了普查技术路线,按照国家普查系统和普查标准规范实施,充分利用三普、各类文物资源专项调查等已有成果,合理应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基础和先进技术,准确查清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逐级检查合格后,汇总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总结应用等工作。
五、普查成果
普查成果由五部分组成,一是目录成果,建立全省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目录和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二是图件成果,编制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图,汇总生成全省不可移动文物“一张图”;三是基础数据,形成各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数据;四是报告成果,根据各地报告成果,形成我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和分析报告。五是数据库成果,建立集普查数据、图件和文字成果的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
六、普查组织实施、管理及保障
《实施方案》按照普查逻辑顺序,系统梳理了全流程的路径步骤,通过“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普查工作,明确各级普查机构的任务,强化成员单位的沟通协作,推动构建以文物资源为核心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结合广东水下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特点,创新开展水下文化遗产专项普查。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发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实施方案》按照结果导向原则,对普查成果和形式作了明确和细化,对普查组织方式、实施步骤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了普查质量分级管理、普查质量逐级控制、建立数据追溯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等普查质量管理措施,提出了组织领导、经费保障、宣传引导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