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经营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而新修订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条例》所指的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条例》第五十五条指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开办娱乐场所需持有许可证
《条例》提高了设立娱乐场所的准入门槛,严格了审批条件,明确开办娱乐场所需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
《条例》对娱乐场所投资者和从业人员有所限制,规定有特定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以及吸毒成瘾人员不得进入娱乐业。
《条例》规定,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条例所禁止情形的书面声明。
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依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将收到说明理由的书面通知。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条例》还指出,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五种地点禁设娱乐场所
为防止扰民,《条例》规定,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条例》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五种地点: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对营业时间,《条例》也作了具体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条例》还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应使用正版音像、游戏产品
近年来,常有娱乐场所使用盗版、内容不健康的音像制品、电子游戏产品而惹非议。
《条例》指出,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仇恨等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条例》还规定,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不得接纳和招用未成年人
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健康环境,《条例》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条例》还明确,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如有违反,则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娱乐场所也不得招用未成年人。如招用未成年人,《条例》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娱乐场所违法记录将曝光
为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条例》指出,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营业性娱乐场所通常来往人员流量较大,为有效保障公众安全,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条例》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按照《条例》,歌舞娱乐场所的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条例》还规定,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进迪厅要安检
上飞机前要安检早已“习惯成自然”,根据刚刚颁布的《条例》,今后各地的营业性迪斯科舞厅也将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来往人员要先安检再蹦迪。
《条例》还明确指出,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也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赌博;从事邪教、迷信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按照新修订的《条例》,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服务项目应明码实价
娱乐场所不提供价目表,消费者结账时面对“离谱”的花销大呼“挨宰”———为杜绝这种情况,《条例》要求,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为更加规范娱乐场所的服务,《条例》规定,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条例》明确,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