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在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收到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后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
主要文书:《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该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该制作笔录。
主要文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据现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
3.法制核审:案件调查取证完毕,办案机构作出调查终结报告,提出行政处罚意见,送法制机构核审。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行政处罚告知: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办案单位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主要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5.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若该案符合听证条件,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该组织听证。
6.作出处罚决定: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该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应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当事人。
主要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