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近期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财采购函〔2022〕54号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代理机构,各供应商,各评审专家:
根据我省最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减少政府采购活动带来的人员聚集,切实保障相关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近期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可继续按照《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3号)、《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4号)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函〔2021〕36号)的相关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各级采购人应当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合理确定开标、评标时间,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者无法按规定时间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者延期,并按规定发布信息、通知相关当事人。对确有必要开展的项目采购活动,各级采购人应当会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地区有关公共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要求,加强对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现场的管理,合理引导人员,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毒、体温检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
三、疫情防控期间,对适用电子卖场执行采购的项目,各级采购人应当尽量通过电子卖场开展采购,尽量减少人员接触。对于项目采购,因疫情封控、管控原因导致采购人无法派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延期开评标,确无法延期的,可不派出采购人代表。
四、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已实现远程开评标和在线谈判、磋商等功能,供应商可远程线上参与,确需进入开评标现场的,应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
五、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时,应严格遵守所在地区和评审地区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关注自身健康码情况,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活动时,需及时通过系统请假,疫情防控导致的评价扣分情形不予记录。
六、本通知第三项在本地区取消疫情封控、管控后停止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近期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