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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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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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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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与产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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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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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十七条;《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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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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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港澳地区合资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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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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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 4、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5、中国(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
6、董事长应当由中方(内地)代表担任,并且中方(内地)代表应当在董事 会中居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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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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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申请材料-形式性审核材料并告知补正-现场查看-材料符合规定要求后正式受理-承办人实质性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厅领导批准-核发批准文件—持批文到对外经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持上述部门核发的批文、营业执照及我厅原批文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上报文化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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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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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及外经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章程;
4、香港、澳门服务者证明书复印件及中方机构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6、董事会构成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资金证明(包括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执
业证书)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
9、专职演员名单、演员身份证及艺术表演能力证明(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中专以上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 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10、与演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所聘演员如属港澳台或外国居民还应提交
经劳动部门审批的《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外国人员就业证》);
赛 11、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注:已依法成立的法人申请增设文艺表演团体经营业务的,前款第7、8项材料不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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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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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厅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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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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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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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名称
及获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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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港澳合资经营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在省文化厅网站下载或到省文化厅窗口办文室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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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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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03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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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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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03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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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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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东风东路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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