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文旅市〔2018〕39号
各地级以上市文广新局(文体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支队,深圳市通信管理局:
现将《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整准入标准和申办程序
在2013年,全省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上网服务场所”)准入试点、取消对上网服务场所的总量和布局限制、对上网服务场所经营方式限制的基础上,按《通知》要求,进一步降低上网服务场所的设立条件,上网服务场所最低营业面积统一调整为不低于20平方米,计算机单机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今后,凡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审批。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实行“先照后证”,即申请人应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筹建申请,获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意见书》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意见书依法办理信息网络安全等相关手续,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向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办理(具体指引详见附件)。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二、开展长效机制试点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允许试点地区不对上网服务场所营业时间作出统一规定;允许上网服务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允许将上网服务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调整为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允许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公共建筑依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立上网服务场所。
重申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上网服务场所的规定。其中“200米范围”的测量方式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及相关法律解释执行。
三、加强执法监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各部门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分工协作,加大对无证照经营上网服务场所的查处力度。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各地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取缔,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各地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粤文市〔2015〕87号)同时废止。
附件: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指引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广东省消防总队(代章)
2018年12月17日
附件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指引
目 录
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行政审批规范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样本
三、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样本
四、实地检查文书样本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意见书样本
六、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申请文书样本
七、场所变更文书样本
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筹建意见书样本
文本一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行政审批规范
一、审批主体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批条件
(一)申请主体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且具备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地点要求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
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三、审批程序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分筹建和最终审核两个阶段:
(一)筹建阶段
1.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筹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或租赁意向书)及业主产权证明;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21号)要求,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独资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筹建申请材料后,应实地检查以下事项,并填写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勘查情况登记表(筹建)》:
(1)位置:是否与提交设立申请的地址一致;是否在居民住宅楼内;
(2)周边环境:是否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对存在争议的情形,应请申请人提供第三方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地图。
3.公示
对符合筹建现场勘查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在审批机关官网或办公地点、拟设立场所的经营地址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4.决定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最终审核阶段
1.申请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并提交下列材料:
(1)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申请登记表;
(2)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3)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4)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和计算机分布图。
2.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实地检查以下事项,并填写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勘查情况登记表(终审)》:
(1)位置:是否与提交设立申请的地址一致;
(2)使用面积和机台数:现场测量的使用面积是否低于20平方米;核定面积和机台数是否与申请一致;计算机单机面积是否低于2平方米。
3.决定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变更程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的,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到文化、公安和消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改建、扩建申请表;
2.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或租赁意向书)及业主产权证明;
3.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和计算机分布图;
4.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5.变更后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6.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因改建、扩建造成设立条件发生变化的,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条件和程序办理。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地址的提交以下材料:
参照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提交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机器台数的提交以下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3.计算机设备分布图;
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
提交一份。
五、注销程序
(一)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二)有以下情形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1.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2.已不符合原设立条件的。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予以注销的,应向社会公示,并声明《网络文化经营证》编号作废;不予注销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补证程序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丢失的,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证,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补证申请书;
(二)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的遗失声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七、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文本二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样本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经营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
主要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
承 诺 我(单位)知晓申请该项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文化行政部门填写) 经现场勘查,该场所位于 (□是□否)在居民住宅楼内,该场所建筑性质为 , 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 平方米,周围200米直线范围内(□是□否)有中学、小学。 结论:经现场勘查,该场所(□是□否)适合筹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盖 章) 签 名:
年 月 日 |
文本三 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样本
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
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
名 称:
地 址:
经 济 类 型:
经 营 范 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
任何单位或个人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对公示对象存在以下问题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听证申请。提出听证申请的,须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公示时限: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拾天)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的以下条件:
1.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电 话:
受理人姓名:
地 址:
邮 编: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文本四 实地检查文书样本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勘查情况登记表(筹建) | ||||
申请单位 | 记录人 | |||
勘察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时 分 | |||
经 营 场 地 基 本 情 况 | ||||
居民住宅楼内 | 是□ 否□ | |||
经营场地所处建筑物楼层 | 楼 | |||
周围200米内有中、小学校 | 是□ 否□ | |||
营业场地平面图:
↑北
| ||||
勘查意见: | ||||
勘察人员签名(2人以上) | ||||
申请人签名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勘查情况登记表(终审)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
核定面积 | ||||||||||
公网IP地址 | 核定台数 | 层高 | ||||||||
管理制度 | □ 有 □ 无 | |||||||||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 | 接入速率 | |||||||||
营业场地平面图: ↑北
| ||||||||||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2人以上)意见:
(盖章) 签 名: 年 月 日 |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文本五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意见书样本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意见书
编号: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关管理规定,经文化部门同意筹建。由申请人持本意见书到公安、消防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核手续后,再到文化部门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设立申请手续。
单 位 名 称:XXXXX
经 营 地 址:XX市XX区XX路XX号XX楼
法定 代表人:XXX
门店 负责人:XXX
企 业 形 式:XXX
注 册 资 本:XX;
计算机 台数:XXX 台
有效期:本意见书自签发之日起,半年有效。
(审批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1、凭此筹建文书到公安、消防、电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申请人在筹建期间,筹建内容与申请内容不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3、该场所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4、筹建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与文化行政部门各存一份。
文本六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申请文书样本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单 位 名 称
许可证编码
批 准 日 期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列表
(一)筹建需提交的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提交情况(提交的打“√”)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 |
2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 |
3 | 营业执照和章程 | |
4 | 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或租赁意向书)及业主产权证明 | |
(二)最终审核需提交的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提交情况(提交的打“√”) |
1 |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申请登记表 | |
2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
3 | 公安机关出具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 | |
4 | 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和计算机分布图 | |
5 | 其他材料 |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申请登记表
基本情况 | 申请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住 所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经济类型 | ||||
场所面积 | (㎡) | 场所电话/传真 | ||||
法定代表人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住 址 | ||||||
主要负责人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技术管理员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安全管理员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接入情况 | ISP提供商 | 上网方式 | ||||
场地情况 | 营业面积 | 计算机台数 | ||||
联系人 | 本人(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遵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本人(单位)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 |||||
移动电话 | ||||||
电话/传真 | ||||||
以下由行政部门填写 |
文化行政部门 | 经办人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审批负责人意见 |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
签发许可证 | 编 码 | 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
发证人 | 领 证 人 |
文本七 场所变更文书样本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项目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申请事项 | 变更前的信息 | 变更后的信息 | |||||
变更单位名称 | |||||||
变更地址 | |||||||
变更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人 | |||||||
变更计算机数量 | 台 | 台 | |||||
改建、扩建营业场所 | 米2 | 米2 | |||||
是否以局域网方式接入 | 网络地址 | ||||||
与中、小学校园周围直线 距离是否大于200米 | 联系电话 | ||||||
以上内容请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 |||||||
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意见 | 审核 人员 意见 |
签字(2人): 年 月 日 | |||||
领导 审批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公 章) | ||||||
领证人签字
| 领证日期 | ||||||
备 注 |
文本八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筹建意见书样本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筹建意见书
编号: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关管理规定,经文化部门初审,同意筹建。由申请人持本意见书到公安、消防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核手续后,再到文化部门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原单位名称:XXX
现单位名称:XXX
原经营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XX楼
现经营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XX楼
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XX
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XX
原企业组织形式:XXX
现企业组织形式:XXX
原注册资本:XXX
现注册资本:XXX
原计算机机台数:XXX
现计算机机台数:XXX
有效期:本意见书自签发之日起,半年有效。
(审批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1、凭此筹建文书到公安、消防、电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申请人在筹建期间,筹建内容与申请内容不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3、该场所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4、筹建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与文化行政部门各存一份。
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下称“《决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明确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准入审批实施“先照后证”,明确文化行政部门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原《通知》已经无法与上位法衔接。
(二)近两年来,国务院、文化部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文件,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准入条件和管理措施等作了新的规定,原《通知》与现行的政策文件不相适应,需作重新调整。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017〕57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21号)精神,为做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工作,深入推进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要求各相关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调整。
二、修订内容
(一)修改原文件正文内容:
1.原文件正文中的“设立上网服务场所”修改为“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理由:按照《决定》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中的“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修改为“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2.原文件第一条第二点修改为“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实行“先照后证”,即申请人应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筹建申请,获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意见书》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意见书依法办理信息网络安全等相关手续,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向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办理(具体指引详见附件)。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理由:根据新修订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公安部门要求,恢复设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环节。
3.原文件中第二条第一点“允许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设立上网服务场所。”修改为“允许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公共建筑依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立上网服务场所。”
理由: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农村地区场所设立条件和标准,使其更具操作性。
4.删除原文件第二条第二点“取消筹建环节,改为行政指导。申请设立上网服务场所前,申请人可向当地负责审批的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咨询申请,文化行政部门应该为申请人提供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文化主管部门受理设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前为申请人提供的非强制性行政服务,作为申请人的参考。行政指导环节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行政指导意见不作为行政审批决定依据,也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释明行政指导的上述性质。”内容。
理由:新修订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尚未取消上网服务场所筹建环节。
5.原文件中第三条修改为“各地各部门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分工协作,加大对无证照经营上网服务场所的查处力度。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各地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取缔,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各地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理由:明确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执法主体,按照《决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二)修订原文件附件中的《文化行政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审批指引》内容:
1.将审批事项名称由“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为“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条件删除了“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中小学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和非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修改为“中小学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理由:适应《决定》、新修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现行法规的相关规定,修改相应表述。
2.简化了申报材料,去掉了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网络拓扑结构图、网络与信息安全安全管理制度等材料。
理由:按照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推进简政放权的相关要求,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审批材料。
3.审批程序申请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修改为“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项目)”;申请文书样本《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列表》第六项“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修改为“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理由:调整规范审批材料名称。
4.删除“行政指导程序”和“行政指导文书样本”,调整审批程序,划分为“筹建”和“最终审核”两个阶段。
理由:文件正文已将上网服务场所筹建申请恢复为行政审批程序,筹建申请不再作为行政指导程序,因此根据新修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增加了筹建阶段的相应审批程序。
5.在“审批程序”申请材料中增加“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独资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理由: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21号)第一款规定。
6.增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样本”、“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样本”、“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意见书样本”和“互联网上网服务应用场所变更筹建意见书样本”,调整“申请文书样本”和“实地检查文书样本”内容。
理由:根据修订后的审批程序增加和调整相应文本。
三、修订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根据《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3.《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017〕57号);
4.《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