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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轨道交通条例》研制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9-23 18:0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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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等相关要求,现将本项目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轨道交通条例研究》项目。

  (二)预算金额:不超过人民币玖拾万元(¥900,000.00,含税等费用)。

  二、项目服务需求

  一是开展《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研究,编制《条例》技术报告。二是开展《条例》草案研究起草工作,提交《条例》草案建议稿、注释稿以及起草说明。三是协助甲方开展《条例》立法调研等事宜。

  三、项目服务要求

  (一)保密要求

  在本项目实施中,服务供应方所接触到的服务采购方任何资料、文件、数据或其他信息以及为服务采购方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服务供应方均负有为服务采购方保密的责任。未经服务采购方书面同意,服务供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本项目研究成果保密期限为项目结束后两年内。

  (二)进度要求

  从项目合同签订生效之日12个月。

  (三)质量要求

  提交的成果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现行规范、标准等,并满足服务采购方审核确认要求。

  (四)团队人员要求

  为使项目按质、按量、按时及有序实施,供应方应建立完善、稳定的项目团队、内部组织管理方式及管理机构、协调机制、技术基础,支撑保障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资质要求

  服务供应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报价时应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报价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相关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本次报价接收联合体报价。

  五、报价方式

  服务供应方需将报价材料加盖公章并进行密封,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的方式投递。未按指定地址投递、逾期送达的投报价材料不予接收。

  接收地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27号910室)

  接收联系人:徐先生,电话:020-83730291。

  六、报价截止时间

  2024年10月11日17:00。采用邮寄方式的材料送达时间以邮寄查询系统显示的签收时间为准;采用现场递交方式的材料送达时间以接收联系人的签收时间为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附件:报价方案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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