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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保密义务

2021-01-25 08:59:37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13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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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我国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根本制度,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中,宪法第二章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分别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保密义务和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义务。长期以来,公民的保密义务与其他义务,如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保卫国家、抵抗侵略的义务,接受教育的义务等,共同构成了公民的宪法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公民保密义务的要求:根据宪法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公民的保密义务做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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