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21〕302号
省商务厅:
九三学社广东省委会等提出的《关于充分释放“双区”建设效能,推动“一核一带一区”协调发展,有效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的系列提案》(第20211048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厅会办意见如下:
一、高度重视,统筹推进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
我省历来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就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出批示指示,将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纳入民生保障体系重点统筹推进。省政府批准建立由分管省领导任总召集人、省民政厅等33个单位和部门为成员的广东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了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自2011年起,省政府连续11年将提高低保、特困供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列入“省十件民生实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充分保障。
二、完善制度,兜住兜牢困难群众民生保障网
近年来,我省着力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出台《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广东省加强儿童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广东省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若干措施》等政策文件,将低保覆盖范围从收入型贫困家庭向因病、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扩展,将特困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将临时救助范围从户籍地、居住地拓展到急难发生地,将价格临时补贴范围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进一步拓展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尽最大努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应兜尽兜。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惠及74万人次;普惠型高龄老人津(补)贴制度,惠及1393万人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制度惠及老年人超过20万;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超过3万名纳入关爱范围,个人基本信息已录入全国“三留守”人员管理系统中并落实巡访责任人。健全了我省留守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从健全孤儿保障体系、做好孤儿安置保障工作、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水平、完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等4个方面,提出了16项具体举措;突破年龄限制,在全国率先对年满18周岁仍在读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继续发放生活费至毕业;将服刑在押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子女纳入重点保障范围,联合卫生健康部门将生活保障政策普及到更多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三、提高标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
我省已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结合“省十件民生实事”目标任务,持续提高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水平,保持全国前列。截至2020年底,低保方面,全省城乡低保对象142.9万人,其中城镇15.2万人、农村127.7万人,月人均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870元、712元,比2019年提高60元、32元,分别居全国第4位、第6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面,全省特困人员22.4万人,其中城镇1.5万人、农村20.9万人,月人均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分别为1414元、1150元,比2019年分别提高91元、51元,均居全国第5位。临时救助方面,全年实施临时救助20万人次,其中非本地户籍1968人次,共发放临时救助金8.42亿元,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急难问题。残疾人两项补贴方面,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75元、235元;全省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144.75万人次(其中困难生活补贴42.22万人,重度护理补贴102.53万人),补贴标准和覆盖范围持续处于全国前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方面,2020年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820元、111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低保标准提高至散居孤儿标准。价格联动机制方面,21个地市均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12亿元,惠及1329万人次。
下一步,我省将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以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为抓手,进一步健全大社会救助体系,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使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切实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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