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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292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0-10-26 15:01:34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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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民函〔2020〕1148号

  A类

谭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村民主决策机制的提案》(第20200292号)收悉。省政协主席会议将此提案列为督办重点提案,9月17日,省政协副主席黄武同志带队前往肇庆市就《关于完善农村民主决策机制的提案》进行实地调研。经综合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农村厅等单位意见和调研反馈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不断健全完善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规范村民议事民主决策、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城乡社区协商等程序,推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农村基层治理体系,有效提升农村基层治理水平,激发农村基层活力。

  一、关于农村规范民主决策程序方面

  我省设立村委会19801个。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要求,进一步提高村民议事决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一)夯实民主决策的村级组织基础。印发《广东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依法厘清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权责边界;出台实施《城乡社区协商工作规范》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引》等省级地方标准,建立3100多个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引导城乡居民通过协商解决居民关切的难点问题;推进全省村务监督委员会“九有”规范运作。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搭建村民议事平台,发挥村民代表会议作用”和“推进村民小组‘五有’规范化建设”两项经验。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加大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经费保障力度的通知》,提高欠发达地区村“两委”干部补贴标准,2018至2020年行政村“两委”干部补贴人均每月分别为2500元、2700元、3000元,每村补助核算人数由5人增加至7人,同步提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标准,提高村级办公经费补助标准至每村级每年10万元。

  (二)健全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体系。一是认真抓好《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邀请中组部组织二局领导和业务处室负责同志来粤专题辅导,制定《广东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若干措施》,探索推行“村到组、组到户、户到人”三级党建网格引领乡村治理。二是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对乡村治理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三个一肩挑”,截至2019年底,全省“三个一肩挑”比例达到83.3%。加强基层党组织对村民理事会、老人会、乡贤会、慈善会等其他组织和议事协商形式的统一领导,落实上述组织向农村党组织报告制度,推动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三是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全面开展集中整顿专项工作。印发《关于集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的专项工作方案》,集中整顿软弱涣散“五类问题”村,截至2019年底,全省共排查整顿1875个软弱涣散村(社区)党组织。

  (三)进一步规范村民(代表)会议程序。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正在联合制定《关于规范新时代党领导下的村民议事决策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村民民主决策程序,推进村民议事协商。一是规范村级议事决策的运行规则,包括明确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程序、村民议事决策主要形式、村民议事决策场所规范;二是规范村民议事决策的事项范围,包括明确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决定或者实施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决定或者实施的事项、由村民会议授权后村民代表会议方可决定或者实施的事项、村民小组会议可以决定或者实施的事项;三是规范村民议事决策的基本流程,包括民主提事、民主商事、民主决事、民主理事、民主监事。

  (四)进一步深化村务公开。一是指导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实行“两过程三结果”公开制度。即决议过程公开,经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决议的事项,应该在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之内公布;执行过程公开,每月初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决议通过事项的办理进展和办结情况;评议结果公开,每年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一次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各村民小组长的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结果要在评议完成后三天内公布;审计结果公开,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各村民小组长的任期和离任审计工作,依法将审计结果向村民公告;监督结果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及时公告对村及村民小组的监督情况,维护村民的监督权。二是深化村务公开工作。修订《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明确村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明确村务公开的内容,规范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限和基本程序,完善村务监督制度。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联合印发“广东省农村(社区)党务村(居)务公开栏指导模板样式”,督促指导各地按照模板样式对原有的公开栏进行升级改造,进一步推动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在全省推进村务公开“设施建设标准化、公开内容规范化、公开时间经常化、公开形式多样化、公开地点公众化”的“五化”创建,努力营造基层风清气正的良好风气。目前,广州、佛山等17个地市完成“五化”创建工作。

  (五)全面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印发《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行动方案》,全面开展全省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规范村规民约必须遵循征集民意——拟定草案——提请审核——审议表决——备案公布的修订程序;强调发扬民主,组织群众广泛协商,听取驻村或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法律顾问、妇联执委等意见建议,并依法召开村(居)民会议进行审议讨论和民主表决,让村规民约真正体现群众的意志;强调实用性,村规民约内容必须围绕解决农村治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必须务实管用、群众认可。目前全省村规民约修订率已达90%,今年底前计划全部完成。

  二、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方面

  (一)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制度建设。我省目前出台了《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和《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中有关组织章程的内容,明确规定章程应当载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包括应当通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具体事项、成员代表会议代表的人数及其产生办法等)。《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不同事项的议事规则分别做了具体的决定,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条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公开等相关制度做了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清查、资产台帐、资产收益考核,以及固定资产登记、保管使用、折旧等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财产清查、收益分配、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等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间、地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二)积极推动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程。目前国家尚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立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权利义务、组织形式、管理体制等一系列根本、重大问题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我省《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只是政府规章,法律位阶较低,很多根本性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据了解,农业农村部正积极推动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进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程,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下一步工作中,我省将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部署,充分吸纳谭玲委员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并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法人属性、内部运行机制、优惠政策等重大问题,深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研究,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农村厅等有关部门加强政策研究,尽快印发《关于规范新时代党领导下的村民议事决策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农村民主议事决策机制,切实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努力构建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省民政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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