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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政协第十一届广东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160061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6-07-06 17:18: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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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函〔2016〕1173号

                                  B

民革广东省委会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我省社会机构行业协同机制的提案收悉,经会省财政厅,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

  为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2012年以来,省政府印发了三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取消、下放、转移行政审批事项425围绕提升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能力近年来,我厅重点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完善法人治理。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及配套的《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广东省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修订印发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章程的示范文本》、《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行业协会章程的示范文本》,面推进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建设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自主办会的活力与能力二是推进等级评估。继续开展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等级评估,出台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联合类、专业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和评分细则,2015年共有173个全省性社会组织参与等级评估,其中取得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160个。通过以评促建、评建结合,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能力编制社会组织目录。印发四批《广东省省本级社会组织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目录》,列入目录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共计811目前,我省有相当比例的社会组织承接了政府转移出来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会事务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二、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从2012年起,我省率先在全国出台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01248号)、《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第一批)》等制度和办法。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出台后,省财政厅报请省政府修订印发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01433号)《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为确保社会组织有效提供服务和资金规范合理使用,粤府办〔201433号专门规定:一是对购买服务进行合同管理的方式,即: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资金支持和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监督,及时验收结算。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二是对购买服务进行绩效评价,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项目的社会力量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引入社会资金

  为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引入社会资金,2015年7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省财政厅制订并报请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44号)。根据粤府办〔201544号,目前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涵盖范围主要包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农业设施、社会事业、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中央的最新精神和工作部署,力争在我省将PPP模式推广到更大范围的公共服务领域。

  感谢你们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2016年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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