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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东省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20120267号提案的答复

2013-08-19 18:40: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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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提﹝2012﹞40号

  [B]

陈紫芸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建议符合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社会组织改革发展方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根据政府办公厅关于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办人大建议与政协提案工作要求,该提案由我厅刘洪厅长领办。为做好该提案的答复与落实工作,厅成立了以刘洪厅长为组长的领办件办理工作小组,由厅办公室、法规处和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协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小组成员,制定了办理工作方案。4月初,工作小组进行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5月初,汇省经信委意见,形成了初步答复意见,并与您就有关提案内容进行了沟通,取得了一致意见。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创新社会组织监管方式,加强社会组织诚信体系建设的问题

  我们将按照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紧密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按照“方向要积极、步骤要稳妥”的要求,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一是建立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社会组织的总体规划、扶持政策、管理方法,协调制订、完善相关法规政策;研究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重大事项,明确职责分工,抓好督查落实;协调处理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及时请示报告,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是健全三个监管体系。

  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充实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力量,完善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实现社会组织年检与日常监督、诚信建设、执法查处相结合,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健全社会组织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级与诚信评估、财务审计监督等制度;与财政、税务、审计、价格、工商、公安、司法、媒体等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到2015年,基本形成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

  健全组织保障体系。各市、县(市、区)全部建立社会组织党工委和群团工委,全省社会组织基层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群团组织普遍建立,创新党建工作制度和活动方式,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保障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形成组织健全、机制创新、服务领先的社会组织党建模式,完善党组织保障体系。

  健全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指导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依托健全的组织系统,构建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通过服务引导,竞争合作的方式,整合资源、提高集约化程度,加强对同类型、同性质、同行业、同领域社会组织或聚合在同一服务链的社会组织实行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自律管理,制订并遵守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三是完善五项机制。

  健全分类监管机制。根据社会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建立分类监管机制,对行业协会商会等工商经济类社会组织侧重于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对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侧重于提高服务质量的监管;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侧重于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的监管;对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和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侧重于引导和服务的监管。

  完善退出机制。健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年度检查、查处退出等制度,对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和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组织,应引导其合并或注销。对不符合设立条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超过一年未开展活动、符合注销条件但不办理注销手续的,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未年检的,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三年年检基本合格的社会组织,实行有序退出。

  完善自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六大机制,推行社会组织监事监督制度,增强监事监督职能,扩大社会监督渠道,提高运作透明度,促进以监事专责监督、会员自主监督、社会公开监督相结合的自律监督制度建设。

  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机制,搭建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社会监督推动社会组织主动公开服务程序、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信用信息动态记录、社会评价、诚信公示、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将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和自律建设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

  完善等级评估机制。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评估制度和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的方式,推行第三方评估,形成公平公开公正、科学规范有序的评估机制。到2015年,完成对全省社会组织的评估。

  二、建立健全地方性规定,明确社会组织的社会权利,推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问题

  近年来,我省不断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法规文件,提出了许多改革创新的重大举措,对推进社会组织发展、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2012年4月25日,广东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以下简称《方案》)其中涉及政协第20120267号提案有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社会组织发展“坚持去行政化、去垄断化的发展方向,加快推进民间化、自治化;坚持宽进严管,引入优胜劣汰竞争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发展,在发展中规范”;二是提出建立和完善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税务、工商、工商联等相关单位和银行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信息共享、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管机制。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准入登记,业务指导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机制,搭建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社会监督,建立信用信息动态记录、社会评价、诚信公示、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信息管理制度,将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和自律建设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四是明确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和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组织,应引导其合并或注销。明确通过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社会组织自律监管机制、分类监管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和健全退出机制,实现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举。

  根据《方案》精神和要求,我厅在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和部分经济类社会组织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实行直接登记改革的基础上,年内出台多个配套文件,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有:《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构建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方案》、修订《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等,旨在引入行业协会竞争机制,允许一业多会,允许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允许跨地域组建等;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将异地商会的登记范围从地级以上市扩大到县(市、区),登记管理权限从省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允许乡镇(街道)的社会组织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办理法人登记,对达不到法人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非法人登记,以社区、村为活动范围的实行备案制;引导同类型、同性质、同行业、同领域的社会组织建立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切实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手续、采取分类登记,接受社会组织向民政部门申请直接登记,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自治化、市场化。

  三、关于培育行业协会商会“一业多会”的良性竞争机制问题

  我厅将出台《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做好“一业多会”制度设计,形成良性竞争机制,通过征询相关部门同业意见、行业协会听证、制定有关竞争规则,避免行业协会商会过多交叉、重复成立和过度竞争:一是放开行业协会准入门槛,允许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济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允许合并和分拆组建,允许吸纳港澳台人士在我省境内工商注册的企业(包括独资、合资)为会员,允许行业协会吸纳持有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为会员。建立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行业协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清理不利于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障碍,完善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的各项配套政策促进各类行业协会联合会发挥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作用。三是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行业协会评估考核以承担政府转移职能的能力为核心,以本行业、本领域的认可为基础,以公信力为依据,加大本行业、会员企业对行业协会内部评价的权重。四是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实现竞争购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监督评估方式与标准,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行业协会将行业管理与协调、社会微观事务服务与管理、技术和市场服务等职能转移、委托给具备资质和条件的行业协会承担行业协会以契约方式受托承担政府转移的公共职能,以对价关系提供可由行业协会承接的公共产品五是健全退出机制对行业协会出现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合并分立、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等情形的,应在进行财产清算后,办理注销手续。对于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社会认可度低的行业协会,应引导其合并或注销。引入竞争机制,增强竞争活力,主要是对一些业务萎缩、运转失灵、服务缺位、名存实亡的行业协会,允许同行业另外组建行业协会,实行优胜劣汰,逐步形成适度竞争的发展格局。

  四、推进社会组织诚信信息化建设

  省经信委作为全省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利用信息技术参与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一是通过推动包括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在内的社会诚信立法,加强诚信信息化顶层设计,在已有信用条例、规定、办法的基础上,围绕信用信息在采集、交换、共享、加工、处理、披露等关键环节,开展社会组织诚信信息化相关的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二是推动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等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推动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推动建立和完善民政、财政、税务、审计、物价、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联动工作机制,建设社会组织登记与监管信息系统和服务信息网络,探索建立社会组织诚信评价模型和指标,逐步开展社会组织的诚信评估工作。四是加快公共服务领域信息化,通过信息技术推动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公共事业、人口等服务下沉基层,提供社会组织的参与度,促进社会组织更好地开展基层公共服务。

  感谢对我省社会组织建设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对民政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

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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