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提﹝2012﹞51号
民进广东省委员会:
你们在省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共建幸福广东”建议收悉。经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关于多渠道解决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问题
近年来,为解决民办养老机构用地难问题,我省出台了一系列的土地扶持政策。如2009年我省出台《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在购置土地、房屋建设方面给予优惠,第二十二条规定: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当适当降低。征收集体土地建设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在申报用地审批时,可以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征地管理费。2011年,省民政厅和省发改委联合印发的《广东省2011-2015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粤民福〔2011〕51号)规定: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新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应实行有偿使用,可以依法以协议方式出让,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土地计划公布后,在明确土地用途为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前提下,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根据《广东省2011-2015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在“十二五”期间,我省将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一是制订全省社会养老服务基础设施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加强与市政基础设施、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三旧”改造的衔接,有效配置养老资源,提供必需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养老服务用房及场所。“十二五”期间提供住宿的社会福利机构所需建设用地规模(含存量建设用地)不得低于1731.1万平方米或2.6万亩,每年5250亩,每张床位用地指标不低于70平方米;不提供住宿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含存量建设用地)不得低于583.5亩。二是依托城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家庭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星光老年之家、老年大学、老年人活动中心、文化站等现有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和资源,在街道社区建设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三是加强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充分利用社区现有各种社会资源,将闲置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卫生站、厂房、办公楼等改建成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四是通过改扩建、购买、产权置换、新建等方式,改善和加强养老机构设施建设。
今后,我省将继续按照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差别化管理要求,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继续要求各地级市对包括养老服务项目在内的民生项目建设用地予以倾斜,优先保障此类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加强指导办理此类项目用地预审、用地报批手续,做好用地服务、保障工作,推进养老服务工作。
二、关于建立地方财政稳定的投入机制问题
“十一五”期间,我省各级财政共投入10多亿元,建设和改造一批公办养老机构,其中省级财政投入4亿多元,实施“千间敬老福星工程”,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每间养老院给予20万元的补助,用于改造设施设备。在居家养老服务方面,各级财政近三年共投入资金1亿多元,启动“广东省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在各地建设集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保健、紧急救援等为一体的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我省每年还将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一定比例用于养老服务的投入,加大对老年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的建设。2011年,省财政还拨出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除此之外,各地还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在高龄补贴、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供养服务等方面的财政投入。
在“十二五”期间,每年连续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大力推动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建立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中央和省的补助为辅,财政资金、福彩公益金、社会资金和慈善捐赠相结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力度,省级福彩公益金每年将按不低于50%的比例集中使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地公益金按不低于这一比例集中投放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上。
三、关于制定财政、金融、税收、保险等优惠措施问题
在推广新增床位补贴和运营资助方面,目前,我省广州、深圳、珠海、中山、梅州、茂名等地已出台对养老机构的补贴政策。如广州市2012年新修订出台的《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办法》(穗民〔2012〕78号),对民办养老机构每张新增床位资助1万至1.5万元,对福利机构内凡收住本市户籍的老人、残疾人,经评估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每人每月给予150至300元的福利机构运营资助,营利性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给予每人每月100-200元的运营资助。今后,我省将不断完善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补贴政策,争取在省级层面建立补贴制度,不断提高补助标准。
2009年我省出台《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对民办养老机构用水、用电、运营补贴、内设医疗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待遇等方面明确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减免与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有关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2011年,省民政厅和省发改委联合印发的《广东省2011-2015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粤民福〔2011〕51号)规定:免收民办非企业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固定电话、有限(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固定电话的月租费。
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目前国家扶持和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包括: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依法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如接受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可列入免税收入范围。
今后,我省将加大金融对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增加养老服务企业项目信贷投资,适当放宽贷款条件,降低担保条件,提供优惠利率。明确医疗服务扶持政策。规定在养老机构内可设置医院、门诊等医疗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内设医疗机构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定点范围。探索养老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养老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四、关于创新运营模式和完善管理评估制度的问题
近年来,我省社会养老服务工作模式不断创新。一是创新“公建民营”管理模式。有的地方通过改革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将公办养老机构的经营管理权以承包等方式转交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负责,建立了政府监督、市场运作的运行机制。二是创新养老机构标准化管理模式。引进国际先进的服务质量认证体系,提高服务的效率、效果和质量。三是创新服务队伍建设模式。积极推行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专业教育、在职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引进社会工作服务理念和工作模式,不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素质。四是创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模式。有的地方采取政府委托或资助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民间组织的方式,为政府保障的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拓展了社会养老服务领域。五是创新信息化服务模式。一些地方采取便民信息网、电信服务、电话专线、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等形式,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六是创新粤港澳养老服务合作模式。我省加强与港澳社会福利界合作,建立粤港澳社工督导制,学习借鉴和积极引进港澳社工服务理念和经验方法,不断提高我省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今后,我省将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养老机构的管理,我厅正着手制定《广东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服务项目和质量、服务管理、评估机制等方面量化可操作的指标。近期,我省还将出台《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认定办法》,开展福利机构等级认定活动,从管理、医疗、护理、康复、教育、科研、后勤保障等7个方面对养老机构进行规范,要求各地有关职能部门每年组织对养老机构进行年检,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检查指导的常态化、制度化的工作机制。
五、关于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问题
近年来,为适应广东老年人口增长对专业化老年服务人才的需求,我省鼓励和支持有关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老年服务相关专业。全省共有17所普通高校开设与老年服务相关的家政服务、护理等专业。2011年,相关专业在校生 14160人,毕业生3032人,招生4779人。同时,我省还积极组织养老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分批赴港澳开展业务培训,学习港澳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经验。组织粤港澳三地学者专家建立广东省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鉴定工作。
我省正起草《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志加入养老服务事业的农村妇女纳入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补助范围,对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必要的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养老服务机构招用本省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
今后,我省将在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开设与养老服务有关的专业和课程,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养老护理员等具有岗位资质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使用、评价、激励的工作制度。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继续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至“十二五”末,全省养老机构院长培训上岗率达到100%,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养老机构内直接服务于老年人的医护及服务人员总数与生活能自理的入住老人数比例达到1:10以内,与生活不能自理的达到1:3以内。加快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政府购买社工等专业服务项目。
感谢你们一直以来对养老福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对民政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二○一二年六月 日
扫描关注
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