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提﹝201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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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浔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我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建议”收悉。经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老龄化问题,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方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以及广东独特的政治、经济、地缘等优势,努力开拓社会养老服务的新路子,积极推进适度普惠型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要求,我省计划到2015年基本实现“9073”目标,即90%的老年人通过家庭照顾养老,7%左右的老年人由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和托老服务,3%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为实现这一目标,我省不仅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法规政策,而且通过采取财政、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办法,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事业不断取得新进步。
从总体上看,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正逐步实现“四个转变”:养老服务发展由政府包办向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转变;养老服务投资由公办向“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多元投资转变;养老服务对象由传统的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群体向全体老年人转变;养老服务模式由单一机构养老向机构养老与居家养老相结合转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居家为基础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基本框架初步建立
为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我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指导性文件,特别是去年11月,我省编制并印发了《广东省2011-2015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提出了到2015年基本实现“9073”目标,居家养老服务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经过多年发展,我省初步形成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十二五”期间我省还将采取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同步检查的办法,将省、市、县、镇、村五级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全部纳入建设范围,实施“敬老爱老助老工程”,推进养老服务工作:
一是着力构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以保障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和低收入老人为重点,借助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以及养老服务站点,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框架初步建立。从2010年到2012年,每年由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3000万元,在全省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资助各地级市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至今全省已打造了38家具有示范作用的多功能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2012年还将新建15家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全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已有254家,服务居家老年人292.78万人次。
二是着力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功能。推进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不断提升社区养老服务水平,为老年人提供就近、方便、快捷、多样的日托服务和文娱活动场所。全省城乡6169个社区已建有“星光老年之家”4767个,总建筑面积209.45万平方米。
三是着力发挥机构养老支撑作用。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发展思路,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大力发展机构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托养服务。全省共有各类养老机构2561家,养老床位13.9万张,其中民办养老床位达7万多张,已超过公办养老床位。
二、社会养老服务多元化投入机制逐步形成
各地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年加大对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形成了财政、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各级财政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不断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共投入资金1亿多元。在福利彩票公益金方面,2010至2012年,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共安排6000万元用于资助各地级市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 在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方面,广州、深圳、珠海、中山、梅州、茂名等地都已出台政策,对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及新增床位给予一定补贴,极大地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兴办养老机构。
三、社会养老体系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保障
在税收政策方面,我省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落实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为居家养老服务业提供税收政策上扶持。现行养老机构和服务税收优惠政策有:
一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的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养老院提供的养育服务免征营业税。
三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如接受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会费收入等可列入免税收入范围。
我省将继续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和辅导,让政策落到实处,让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健康稳定发展。
四、社会养老服务队伍建设逐步开展
我省正在推进建立养老机构院长资质培训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根据今年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工作要求,各地每年将安排必要的经费,支持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人员参加民政部和我厅组织的各种培训。至2015年,力争实现全省养老机构院长取得职业资质的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养老机构内直接服务于老年人的医护及服务人员总数与生活能自理的入住老人数比例达到1:10以内,与生活不能自理的达到1:3以内的目标。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关心和关注,欢迎对民政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广东省民政厅
二○一二年五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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