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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东省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20120425号提案的答复

2012-06-06 15:04: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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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民提﹝2012﹞41号

[B]

贝抗胜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重度残疾和一户多残的残疾人纳入社会低保范畴的提案收悉。经会省财政、省残疾人联合会,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健全扶助残疾人的长效工作机制,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更多更大的支持和倾斜等问题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工作,建立健全扶助残疾人的长效工作机制。一是制定了残疾人保障和扶助政策。先后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等一系列政策,支持和保障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二是加大残疾人事业资金投入。省财政建立健全残疾人事业开展投入保障长效机制,2009-2011年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5亿元,用于开展残疾人康复、扶贫、教育、医疗、就业等有利于残疾人发展的工作。三是实施残疾人扶助具体措施。经省政府批准,在全国率先建立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这两项制度的实施,将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状况的改善起到积极的作用。我省还开展全省残疾人专项医疗救助项目2009年起,厅与省慈善总会、省残联联合开展“爱心助行惠万家”活动,至2010年全省1972例享受低保的肢体伤残人员免费安装假肢,资助资金1544.55万元

  二、关于将重度残疾人等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畴的问题

  我省各级政府对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途径给予救济,对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属于城市户籍的,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集中供养;属于农村户籍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截止2011年12月,全省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33.9万人,占全省低保人数的15%。在低保救助方面,对残疾人给予倾斜。一是各地对享受低保待遇的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实行分类施保,在已核定补助数额的基础上,根据其困难程度适当提高补助水平,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二是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可申请低保。三是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各地可参照低保标准,自行确定全额给予生活补助金,或采取其他特别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下一步,我厅及相关部门将继续研究贫困残疾人社会救助问题,落实救助政策,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感谢你们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关注,欢迎对民政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广东省民政厅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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