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按照2023年省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2023年按不低于3.5%的增幅提高全省四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各地级以上市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结合当地低保标准政策,按照不低于省制定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制定并公布2023年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标准差距。各地级以上市统一制定并公布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应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消费品支出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科学测算,充分论证,并与相关民生政策标准合理衔接,逐步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差距,不能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三、确保按时完成提标任务。各地级以上市民政、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紧紧围绕省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协同配合抓好落实。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应当按照当地实施2023年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对发放水平未达到2023年标准的月份予以补发,其中,对2023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
四、强化低保标准与相关政策的衔接。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552号),加强低保标准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统筹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广东省民政厅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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