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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报送《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说明的函

2022-03-08 14:12:18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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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

  社会救助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省民政厅起草送审《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出台《救助办法》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政工作重要部署的具体举措,是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构建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制度安排。

  (二)统筹救助资源的需要。目前,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特困等基本生活救助对象,教育、住建、医保、人社等部门分别负责专项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救助办法》从统筹救助资源出发,将现有制度体系化,打通救助壁垒,各部门从过去的各自认定救助对象,转变为统一认定救助对象,这样可以节约行政成本,并提高救助效率,形成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合力。

  (三)满足困难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我省的社会救助体系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为核心,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享受相应的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实际上,有一些困难群众不符合低保条件但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也会遇到一些生活和专项的困难。《救助办法》出台以后,结合已有的救助制度,我省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三个救助圈层,对低保和特困对象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主要给予专项救助,对其他困难群众主要给予临时救助,层次更清晰,救助内容更科学,契合群众需求。

  二、制定《救助办法》的依据

  (一)主要依据。

  1.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2.《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

  (二)参考依据。

  1.《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2.《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

  三、主要内容

  《救助办法》共6章41条,明确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救助措施、监管管理责任等内容。主要包括五个内容:

  (一)搭建基本框架。第1至6条搭建具体框架,明确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的运行机制。具体包括适用范围,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共享机制和帮扶措施。

  (二)明确认定条件。第7至15条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的3个条件,对家庭收入、财产、刚性支出和核对标准有细化规定。具体包括了确定方式、认定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家庭人均收入与财产的范围,以及不予认定情形。

  (三)明确了审核确认程序。第16至24条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受理、信息化核对、入户核查、公示等审核确认程序和动态管理,均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相关程序制订,与现有制度有效衔接并方便基层操作。此外,还打通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动态管理的通道,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四)明确了分层救助内容。第25至33条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享受的基本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形成政策合力。具体包括了单人纳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养老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内容。

  (五)明确了监督管理内容。第34至38条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确认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具体包括群众和社会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核查职责,以及行政机关、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明确了骗取救助的处罚措施。

  广东省民政厅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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