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发〔2021〕3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低保标准的调整应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必须的消费品支出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科学测算,充分论证,并与相关民生政策标准合理衔接。2021年全省四类地区最低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增幅按不低于3.5%确定,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各地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要制订并公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标准差距。各地统一制订发布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农村低保提标幅度不得低于城镇,逐步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差距,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统一低保标准。
三、确保上半年完成提标任务。各地要将完善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同配合,及时研究落实,确保城乡低保制度的平稳运行。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应当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策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1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附件: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表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3月10日
附件
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表
单位:元/人月
备注:1.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县(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
出(含分类施保)金额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
月人均补差水平。
2.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地区,农村补差水平
应在该地区农村最低补差水平上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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