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21〕58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及2021年省“十件民生实事”目标任务要求,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提高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高供养标准。各地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的标准,以及民政部关于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相统一的要求,同步制订和发布当地2021年特困人员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标准,逐步缩小城乡供养标准,并按程序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及时足额发放供养资金。各地应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当地发布的2021年特困人员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标准,于每月20日前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发放至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并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补发工作。
三、切实加强供养资金监管。各地要运用信息系统,健全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资金发放台账,完善供养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供养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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