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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须知

2019-12-06 11:17:09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26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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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离婚登记受理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3.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4.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其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

  二、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件证明

  1.内地居民需提交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内地居民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本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本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2.现役军人需提供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香港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和香港居民身份证;

  4.澳门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和澳门居民身份证;

  5.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6.华侨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7.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双方结婚证。当事人丢失了一本结婚证的,作出书面遗失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可凭加盖结婚登记经办单位印章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或结婚登记证明)办理。

  (三)离婚协议书。

  (四)男女双方各提交2张2寸(宽3.5cm×高5.3cm)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1.为近6个月内拍摄;

  2.正面像,头和脸不歪斜或侧转,头发不遮挡五官;

  3.不戴有色眼镜、婚纱,不戴头饰、帽子,少数民族当事人是否免冠从习俗;

  4.不穿露肩或吊带上衣;

  5.照片应为同一底版,背景为红色;

  6.头部应占照片的2/3。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浓妆照、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

  三、办事流程

   1.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商量好办证时间,可登录广东省婚姻登记预约系统,提前预约登记时间和登记机关。广东省婚姻登记预约系统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广东民政”、“粤省事”或网页登录。

  2.男女双方持证件证明材料、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3.婚姻登记员接到申请后,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按指纹、书写当天日期。

  4.婚姻登记员查验男女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5.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6.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员的见证下,在离婚协议上签名、按指纹、书写当天日期。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件、证明材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当场将离婚证颁发给离婚当事人;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离婚协议书签定要求

  1.协议书内容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别和号码、结婚登记日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等。

  2.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无侵犯或限制对方和第三方权益事项。

  3.无婚生子女、无财产、无债权债务的,离婚协议书也应当载明,不得省略。

  4.女方怀孕期间主动提出离婚的,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双方当事人对胎儿的处理意见。决定不终止妊娠的,还应当载明胎儿出生后的抚养问题处理意见。

  5.离婚协议书应当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6.有条件的地区,离婚协议书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离婚协议书由当事人手写的,应当使用黑色墨水钢笔、签字笔书写,另复印两份,原件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7.离婚协议书上任何内容有涂改的,均应当重新打印或者书写。

  8.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五、其他注意事项

  1.一方当事人为重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2.当事人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离婚登记时已达到的,当事人应当补领结婚证后,再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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