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版 简繁转换 English

搜索热词: 婚姻登记 低保 养老 收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综合法规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2030年安葬(放)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2-01-20 15:46:1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9150
浏览字号
打印页面

  粤民发〔2021〕12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2021-2030年安葬(放)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12月28日 


关于广东省2021-2030年安葬(放)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统筹做好全省安葬(放)设施建设,提高安葬(放)设施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安葬(放)设施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逝有所安”需求,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21-2030年安葬(放)设施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新发展理念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围绕建设具有广东特色的惠民殡葬、绿色殡葬、文明殡葬、法治殡葬、智慧殡葬总体目标,进一步规范安葬(放)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行为,健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殡葬改革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谋划,规范发展。坚持科学谋划先行,合理测算需求供给,优化集约用地,将安葬(放)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好安葬(放)设施建设。强化制度落实和监督管理,规范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行为。

  2.公益优先,强化保障。坚持以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为主,经营性公墓为辅,扩大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覆盖率。优化设计,合理利用现有设施存量空间,提高现有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

  3.控制规模,节约土地。优先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大力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节地生态安葬。控制经营性公墓数量和总面积。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葬点,优先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建设安葬(放)设施。

  4.以人为本,人文关怀。不断提高安葬(放)设施运营管理水平,尊重群众文明、合理的丧葬习俗,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殡葬服务。持续推进安葬(放)设施的人文设施建设,将安葬(放)设施打造成为殡葬改革和生命文化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

  (三)发展目标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民政部、广东省民政事业“十四五”规划的要求,全省安葬(放)设施逐步实现布局合理化、环境生态化、场所园林化、墓位节地化、墓碑小型化、葬法文明化、管理规范化。现有公墓中新开发墓区和新建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100%,切实提高全省安葬(放)设施的社会认可度和资源利用率。扩大全省安葬(放)设施和服务有效供给,改善安葬(放)设施建设不充分和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状况,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身后事”。

  二、主要任务

  坚持扩大供给、规范管理,设施先行、服务引领,以新建安葬(放)设施为主,扩建、改造安葬(放)设施为辅,不断提升殡葬服务供给水平,完善各项殡葬服务功能,切实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充足、便捷、优质的服务。

  (一)加快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

  坚持殡葬事业公益属性,以节地、生态、环保为导向,把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作为安葬(放)设施建设主体,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切实增加服务供给。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经批准建设的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要严格依据规划和批准的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公益性公墓要实行墓位节地化、墓碑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规格、样式保持基本统一;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8米;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65%。鼓励在公益性公墓内设立树葬(花葬、草坪葬)区,免费提供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服务。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推动墓地、林地、草地的复合利用。新建公益性公墓和现有公益性公墓新建墓位(穴)全面推广使用卧碑。到2025年,每个乡镇至少要建有1座镇级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到2030年,全面满足群众骨灰安葬(放)需要。

  (二)加强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管理

  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由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不得开展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坚持“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由设施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也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管理服务工作。公益性安葬(放)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免费安葬(安放)政策。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向所在地居民提供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外,必须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遗体火化证》或迁葬证明等有关资料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寄存格位。在公益性公墓内不得建造宗族墓地、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在火葬区公益性公墓不得安葬遗体。

  (三)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数量

  坚持立足群众殡葬服务需求和经济社会长远发展需要,根据各地现有经营性公墓数量,统筹考虑各地城市发展现状及合理实际需求,对2021-2030年全省新建经营性公墓实行总量控制,到2030年全省新建经营性公墓不超过40个,具体分布见《广东省安葬(放)设施建设计划表(2021-2030年)》(附件,以下简称《计划表》)。纳入《计划表》的经营性公墓项目,到2025年完成选址、获得土地使用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到2030年按实际需求完成建设任务。

  (四)严格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

  经营性公墓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设,应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墓建设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用地、规划、环评、水土保持等相关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同意建设。新建经营性公墓的建筑装修要与人文环境、自然环境相融合,避免大面积破坏生态环境。经营性公墓要配套建设公益性骨灰堂,提供的骨灰寄存格位不少于经营性墓穴(位)总量的50%;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外,必须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遗体火化证》或迁葬证明等有关资料提供相应服务。在经营性公墓内不得建造宗族墓地,安葬骨灰的墓穴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经政策允许土葬的遗体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米,推广使用卧碑。推行《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墓位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经营性公墓运营方应与丧属签订服务合同(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合同(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要严格执行公墓年度检查(年报抽查)制度,继续做好经营性公墓护墓资金的缴纳提留和使用管理工作。探索建立经营性公墓分期(分区)建设、销售备案监管制度。

  (五)加强回民墓地(墓区)建设和管理

  依法依规有序推进供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群众安葬的回民墓地(墓区)建设和管理。有回民墓地(墓区)的地市民族、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回民墓地(墓区)管理服务工作;民族部门要牵头建立回民墓地(墓区)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制定回民墓地(墓区)管理服务应急处置预案,负责处理涉及回民墓地(墓区)可能发生的相关突发事件。回民墓地(墓区)管理机构要与殡仪馆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

  全面应用广东省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全省安葬(放)设施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加强与“粤省事”等群众便民办事小程序的衔接。加强物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全省安葬(放)设施逐步实现线上业务咨询、预约预订、业务办理、网上祭奠等服务功能,推动线上线下融合,使殡葬服务更加便捷高效。加强信息公开公示、信息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注重信息系统运维、运营、管理及应急防护,提升信息系统运转性能,提高基础环境安全。

  (七)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

  大力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的节地生态安葬(包括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等)方式和以楼、廊、堂、塔、墙等形式存放骨灰的立体安葬方式。各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要划定节地生态安葬墓区,提供节地生态安葬墓位,积极推广小型墓、树葬、壁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撒散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大力倡导文明绿色祭扫方式,积极为群众提供网络祭扫、鲜花祭扫、天堂信箱、集体公祭等低碳环保的祭扫服务。要进一步完善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奖补标准。

  (八)加强殡葬改革宣传

  把移风易俗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和美丽乡村建设中,深入宣传殡葬政策法规、殡葬改革成果、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大力弘扬厚养薄葬、慎终追远的思想观念,引导群众破除丧葬陋习,厚植节地生态、绿色环保殡葬理念。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和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组织作用,把文明治丧规范纳入村规民约,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在基础较好、有条件的地方,依托现有安葬(放)设施或适当场所,建设遗体(器官)捐献、骨灰撒海等纪念设施和人文主题公园等,探索打造与逝者精神传承相结合的生命文化宣传基地,形成具有广东特色的新时代文明殡葬示范项目。安葬(放)设施要做好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承诺、监督方式、服务规范“六公开”,积极开展殡葬管理政策、优秀殡葬文化宣传。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强化政府在土地供给、经费投入、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公共服务、监管执法等方面的责任落实。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强化安葬(放)设施管理工作合力。

  (二)科学谋划布局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统筹考虑现有安葬(放)设施资源和本行政区域人口分布、地理特征、交通资源、老龄化程度、城镇化进程等因素,科学谋划本地区安葬(放)设施布局。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充分考虑安葬(放)设施建设需求,预留所需用地。

  (三)加大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加大殡葬事业投入,大力推进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优化殡葬资源配置,加大殡葬公共服务供给,不断完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全面落实树葬、海葬、草坪葬、花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免费和奖补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提高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标准。

  (四)依法依规审批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实施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的工作规程,公布办事指南,按规定受理、办理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实行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和备案制度。要建立专门的档案和相应的信息数据库,落实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当地政府网站等方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由各地在权限范围内依法依规审批。

  (五)加强风险防范

  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严格规范审批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安葬(放)设施建设的风险。安葬(放)设施项目未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未落实项目选址的,不得建设。

  (六)加强监督管理

  民政、发展改革、民族宗教、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林业、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联合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等规定完善年度检查(年报抽查)制度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切实纠正安葬(放)设施内超面积建设墓穴(位)和违规出售(租)墓穴(位)、骨灰存放格位等行为,严肃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本意见由广东省民政厅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广东省安葬(放)设施建设计划表(2021-2030年).wps


政策解读:《关于广东省2021-2030年安葬(放)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闭窗口

扫描关注
广东省民政厅

新浪微博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