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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0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发〔2015〕1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2015年7月17日
点击查看:《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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